台灣大學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以下稱創新條例)規定設立重點科技研究學院(以下稱研究學院),並自111年度起編列台灣大學校務基金之分預算;研究學院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1億2,046萬5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1億1,154萬元,業務外收入4,792萬5千元,業務外費用2,865萬元,收支相抵後賸餘2,820萬元。茲說明如下:
(一)為完整呈現預算及財務狀況,研究學院係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方式辦理,111年度預算案所編國發基金及合作企業之捐助款尚符計畫書之資金規劃
1.為引導企業資源結合大學研發能量,達到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並進目標,110年5月28日制定公布施行創新條例,擇定半導體、人工智慧、智慧製造、循環經濟及金融等5領域為國家重點領域範圍;台灣大學110年7月間就半導體領域申請設立研究學院,據該校所擬計畫書顯示,計畫期程為期10年,自110年8月起至120年7月止,目前預計與4家企業合作開設6個學位學程招收碩士生及博士生,而111年度至120年度預估每年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稱國發基金)及合作企業分別提供9,800萬元挹注經費,至人事、財務等規章則於正式成立後再依程序核准實施。
2.研究學院預算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方式辦理,俾完整呈現預算及財務狀況,其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業務收入1億2,046萬5千元,業務成本與費用1億1,154萬元,業務外收入4,792萬5千元,業務外費用2,865萬元,收支相抵後賸餘2,820萬元。其中編列國發基金補助收入5,600萬元及購置機械及設備、什項設備等固定資產補助款4,200萬元,共計9,800萬元,另亦編列合作企業捐贈收入4,725萬元、建教合作收入4,775萬元及購置什項設備補助款300萬,亦共計9,800萬元;以上,尚符合前開計畫書之資金規劃,惟實際執行允應依創新條例第7條第2項,合作企業資金不得低於國發基金補助額度之規定辦理。
(二)研究學院正式成立後,允宜儘速依法組成監督會及管理會,並建置研發成果之回饋機制及訂定人事、財務等法制規章
1.創新條例之運作方式係產學合作新模式,有關研發成果之回饋機制,該條例第25條規定:「研究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之10%以上,提供國立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其他校務發展。但國立大學基於教學與研究之發展及為推動重大校務發展計畫,得與研究學院約定更高比率。」、「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及用途,由研究學院擬訂,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監督會備查。」而據前開計畫書所擬,研究學院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屬專利授權者,校方、發明人所屬院系所及發明人之分配比率為20%、10%及70%,如屬非專利授權者,分配比率為40%、10%及50%。鑒於研究學院師資、場地及設備均由大學提供,研發成果自應與大學共享,爰研發成果收入範圍允宜明確定義,回饋機制之運作亦宜明訂規範。
2.研究學院預計於111年度正式成立,目前相關法制規章均未訂定,其中監督會及管理會之組成,事涉相關監督機制之強度,允宜依法選任人選;另人事相關規章、財務收支相關規定、經營規劃報告書及執行結果報告書、教學品質保證機制等,均係創新條例規範之必備事項,允宜於研究學院成立後儘速訂定,俾完備法制。
綜上,為完整呈現預算及財務狀況,研究學院係以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方式辦理,111年度預算案所編國發基金及合作企業之捐助款雖尚符計畫書之資金規劃,惟實際執行允應依合作企業資金不得低於國發基金補助額度之規定辦理;另研究學院正式成立後,允宜依法組成監督會及管理會,以強化監督機制,並宜儘速建置研發成果之回饋機制及訂定人事、財務等法制規章,俾完備法制,達成學術研究與產業技術發展並進之目的。
(分機:8655歐婉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