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校務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收入總額313億1,524萬6千元元、支出總額343億7,867萬8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發生短絀40億5,239萬元,較110年度預算案增加短絀1億1,496萬4千元,增幅2.92%,近年高中校務基金短絀情形逐漸擴大,且基金收入仰賴國庫撥補程度漸增,不利於基金之永續發展。經查:
(一)高中校務基金近年收支均為短絀,且短絀情形益趨惡化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0條規定:「本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揆諸高中校務基金105年度至109年度決算情形,收支相抵後均呈短絀(詳表1),其中105年度至107年度短絀數略有改善,107年度降至25億4,179萬4千元,嗣短絀數逐年擴大,109年度短絀數已達34億2,030萬2千元,較107年度增加8億7,850萬8千元(增幅34.56%),顯見基金財務狀況益趨惡化,且預計110及111年度之短絀數將再擴增至39億3,742萬6千元及40億5,239萬元,恐不利高中校務基金之長期發展。
教育部表示高中校務基金發生短絀原因,多屬財產提列折舊所致,惟如不計折舊、折耗及攤銷數,收支仍為短絀之校數,109年度有國立北港高中等10校,較108年度之8校增加,顯見部分學校之財務經營管理能力有待加強。
表1 高中校務基金105年度至111年度收支餘絀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收入總額(A)
支出總額(B)
餘絀金額(C=A-B)
105
36,374,721
39,587,729
-3,213,008
106
31,943,233
34,646,506
-2,703,273
107
31,537,052
34,078,846
-2,541,794
108
32,368,423
35,355,154
-2,986,731
109
31,379,689
34,799,991
-3,420,302
110
30,441,252
34,378,678
-3,937,426
111
31,315,246
35,367,636
-4,052,390
說 明:105至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及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高中校務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二)高中校務基金所轄學校之自籌收入有下滑趨勢,推展校務所需經費對教育部撥補之仰賴程度漸增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基金來源包含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學雜費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學生實習(驗)作品收入、受贈收入、孳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除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外,其餘學雜費收入等悉屬學校自籌收入範圍,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提供近5年度高中校務基金之收入資料觀之(詳表2),其中學校自籌收入部分,107年度為35億1,325萬元,108年度雖提高至36億6,573萬1千元,嗣109至111年度概呈下滑趨勢,111年度預計降至30億3,571萬3千元,比率亦降至8.92%,為近年最低,國庫撥補比率則提高至91.08%。按學校之自籌收入以學雜費收入為最主要來源,惟因少子女化趨勢,近年高中校務基金所轄學校之學雜費收入概呈減少,而建教合作收入、推廣教育收入等則增加有限,導致各校推展校務所需相關經費九成以上仰賴教育部編列預算撥補。
表2 高中校務基金107年度至111年度國庫撥補及學校自籌經費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校
年度
項目
107
108
109
110
111
國庫撥補數
31,608,863
32,670,539
30,220,093
29,809,999
30,987,719
學校自籌收入
3,513,250
3,665,731
3,073,532
3,049,071
3,035,713
合計
35,122,113
36,336,270
33,293,625
32,859,070
34,023,432
政府補助比率
90.00%
89.91%
90.77%
90.72%
91.08%
學校自籌比率
10.00%
10.09%
9.23%
9.28%
8.92%
基金校數
145
145
145
145
145
說 明:1.107年度至109年度為決算數,110年度至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2.國庫撥補數含資本門經費。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教署。
綜上,高中校務基金近年財務狀況益趨惡化,少子女化趨勢持續影響基金所轄學校之學雜費收入,且建教合作收入及推廣教育收入增加有限,故學校自籌收入比率呈降低趨勢。依據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教育部應寬列預算撥補該基金,惟所轄學校之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允宜持續落實推動,包含督促各學校加強推展建教合作及推廣教育,並提供學校設施場地供民間或機關租借,以增裕學校自籌財源之能力,另對於不計折舊及攤銷費用仍呈收支短絀之學校允宜加強監督,避免基金財務收支失衡情況持續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