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與高雄市等4個直轄市於99年12月25日及桃園市於103年12月25日改制生效,其轄區內之原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應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乙案,教育部自99年起即開始與各直轄市政府協商並辦理後續事宜。其中,僅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等3個直轄市完成前揭改隸暨督導權移轉,而臺南市及高雄市則仍待研商,尚無具體進展。謹說明如下:
(一)直轄市轄區內原國立高中職之移撥改隸,係秉中央與地方「分權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一)直轄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另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是以,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自治事項,原高中校務基金所轄之國立高中職自應改隸縣(市)升格之直轄市,始符中央及地方之「分權原則」。
(二)教育部與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對於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仍待賡續協商
為協調直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得以如期改制,教育部於99年8月成立「因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國立學校改隸及私立學校教育督導權移轉」工作小組專責辦理。據該部表示,經多次會商結果,其中新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轄區內之原國立高中職業皆已完成陸續改隸暨督導權移轉事宜,由教育部管轄改為該市政府接管;惟臺南市、高雄市轄區內之國立高中職則仍維持原狀,迄今無法達成共識,尚待賡續協商。茲根據教育部國教署提供之至110年8月底止與該2個直轄市政府協商情形,略述如下:
1.臺南市政府:該府教育局於110年8月13日函復略以,經盤點與國教署設算之經費落差,包括改隸後第1年預計短缺16億961萬元、第2年以後預計短缺11億5,881萬元,仍待持續與國教署進行協商。
2.高雄市政府:該府教育局以110年7月21日函復略以,該市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改隸暨督導權移轉案,將對高雄市政府之財政分配及人力調整影響甚鉅,將持續與國教署進行協商。
綜上,有關原國立高中職移撥改隸直轄市政府之政策,迄110年8月底,教育部與臺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就移撥經費仍未有共識,該部允宜賡續與該二都進行協商討論,就爭議事項,持續與各該直轄市政府研擬解決方案,儘速完成改隸事宜,以符法制。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