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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為確保選手課業輔導授課品質,允宜研擬建立師資遴聘準則及評鑑機制,並研謀函授課程或遠距教學之可行性,以符合在學選手之實際需求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為確保選手課業輔導授課品質,允宜研擬建立師資遴聘準則及評鑑機制,並研謀函授課程或遠距教學之可行性,以符合在學選手之實際需求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廖來第

國訓中心111年度預算案於「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一般服務費及專業服務費」編列2,930萬元及「備戰2024巴黎奧運黃金計畫-專業服務費」新增編列100萬元,合計3,030萬元,辦理選手課業輔導以協助於培(集)訓期間之課業銜接。較110年度之1,435萬元,增加1,595萬元,增幅111.15%。經查:

(一)106至109年度辦理選手課業輔導之決算經費年年超支,且逐年成長

國訓中心為使具有學生身分之優秀運動選手(下稱在學選手)專心訓練,創造佳績,辦理課業輔導以協助於培 (集)訓期間之課業銜接。在學選手應先於原就讀學校完成註冊及選課手續,再由該中心聘請教師授課或委託鄰近學校辦理課業輔導;俟學期成績評定後,由該中心送請原就讀學校登錄,依規定辦理學籍、成績及畢業學分認定等事宜。該中心106至109年度相關預算皆編列於「亞奧運、世大運選手培訓-一般服務費及專業服務費」,除107年度外,各年決算數皆超支,110年度截至7月底之執行數為1,844萬5千元,亦已逾預算數1,435萬元。此外,決算數由106年度之1,289萬9千元,逐年增為109年度之2,449萬3千元(詳表1),決算經費逐年成長。

表1 106至110年度辦理在學選手課業輔導經費預、決算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10,610

16,255

14,980

14,830

14,350

決算數

12,899

16,209

17,707

24,493

18,445

說 明: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7月底之執行數。

資料來源:國訓中心提供。

由該中心108及109學年度辦理情形(詳表2)觀之,108學年度第1學期開設學科(以下同)414科,輔導在學選手(以下同)計284人、第2學期開設369科,輔導245人。109學年度第1學期開設390科,輔導258人、第2學期開設546科,輔導368人。由學制觀之,以大專校院之人數與科目數最多,其次依序為研究所(含碩士班、博士班)、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另高級中等學校由108學年度第1學期之26人、36科,增為109學年度第2學期之58人、82科。

表2 108及109學年度國訓中心辦理在學選手課業輔導情形統計表

單位:人;科

學制

108學年度

109學年度

第1學期

第2學期

第1學期

第2學期

學生人數

科目數

學生人數

科目數

學生人數

科目數

學生人數

科目數

合計

284

414

245

369

258

390

368

546

研究所

67

95

55

89

59

110

65

102

大專校院

190

277

156

235

162

227

242

354

高級中等學校

26

36

31

33

35

46

58

82

國民中學

1

6

3

12

2

7

3

8

資料來源:彙整自國訓中心提供資料。

(二)自110學年度起,不辦理國民中學在學選手調訓,以維護其受教權

在學選手課業輔導執行方面,國訓中心安排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在學選手以「借讀」其他學校為名接受課業輔導,大專在學選手則修習該中心另聘教師所開設課程,然據審計部對該中心109年度1至8月財務收支審核指出:安排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在學選手以「借讀」其他學校為名接受課業輔導,與相關法令規定未合;大專在學選手修習國訓中心之另聘教師所開設之課程,未經原就讀學校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仍得以取得畢業學分,允宜檢討該中心備查教學大綱及教學計畫之妥適性,茲將該中心提供截至110年7月底相關改進辦理情形,摘要如下:

國民中學:尚無法源依據,為維護國中生之受教權,自110學年度起,不辦理國民中學在學選手調訓。

2.高級中等學校:

教育部已修訂「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110年8月12日修正發布),明訂高級中等學校培訓選手具學生身分者,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學生因參加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辦理之國家代表隊選手培訓,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彈性修讀課程,經學校同意後,並報就讀學校主管機關備查,賦予法源依據。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續委由海青工商行政協助辦理課業輔導專班,並依核備「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獲選國家代表隊選手調訓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課業輔導專班實施計畫」辦理。

3.大專校院:

教育部已修訂「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明訂大專校院培訓選手具學生身分者,依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就讀學校學則等相關規定辦理。考量大專校院課程屬大專校院之自治事項,於109年11月23日邀集各大專校院共同討論,建議大專校院於各校學則增訂運動傑出學生得採彈性修讀規定;後續再依各校學則,授權訂定彈性修讀之規範。

為使該中心專班課程符合各校規範,於110年3月22日召開「110年第1次國家培訓隊進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期間之大專校院專班課程校際規劃會議」,邀集原就讀學校之代表共同擬訂「國家培訓隊進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期間之大專校院專班課程校際規劃會議實施規範」及「國家培訓隊進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培訓期間之大專校院專班課程執行要點」,並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每學期召開校際規劃會議,由各原就讀學校協助國訓中心確保學生之修習學分、授課教師及成績彙送等行政事務。

(三)為確保選手課業輔導授課品質,允宜研擬建立師資遴聘準則及評鑑機制,並研謀函授課程或遠距教學之可行性,以符合在學選手之實際需求

依教育部108及109年度公布之國訓中心績效評鑑報告,該2年度評審委員對在學選手課業輔導均提出下列建議事項,惟該中心迄今尚未有具體作為,允宜研謀改善,說明如下:

1.高中課輔教學評量偏低,建議探詢選手意見、需求及教育機構專業知能,研擬建立師資遴聘準則及評鑑機制,以改善授課內容品質。

2.學生選手經常參與國內、外比賽,無法像一般學生正常上課,建議可逐年建構函授課程或遠距教學方式,讓在學選手學習更具彈性,可兼顧比賽、訓練與學業。

綜上,國訓中心學生選手來自不同教育等級、學習專業領域各異,為維護在學選手之受教權,國訓中心安排高級中等學校在學選手以「借讀」其他學校為名接受課業輔導,大專在學選手則修習該中心另聘教師所開設之課程,並已完備相關法源依據。為確保授課品質,允宜研擬建立師資遴聘準則及評鑑機制,另為符合在學選手之實際需求,允宜研謀函授課程或遠距教學之可行性,讓在學選手學習更具彈性,可兼顧比賽、訓練與學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