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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配合公司法修正應強制財簽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家數遽增,允宜廣為宣導並加強查核,俾利落實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經濟部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配合公司法修正應強制財簽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家數遽增,允宜廣為宣導並加強查核,俾利落實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靜玟 施岑佩

111年度編列「經濟行政管理-工商企業輔導與管理」1,680萬4千元,辦理工業行政管理、公司登記與管理及決算書表查核作業等經費。經查:

(一)公司法修正情形

1.公司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為強化法人財務透明度,107年8月1日修正該條文第2項新增「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財務報表亦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下簡稱強制財簽)。

2.配合公司法修正,經濟部於107年11月公告適用範圍包含:「一定數額」指實收資本額逹3千萬元以上公司(原規範強制財簽之公司);新增修之「一定規模」包含:(1)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者,或(2)參加勞工保險員工人數達100人,符合其中條件之一者;並自108年會計年度起適用,經濟部亦自109年9月起配合對所新增之「一定規模」公司辦理相關決算書表抽查作業。

(二)108會計年度財務報表應辦理強制財簽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達5.12萬餘家,係公司法修正前1.48倍

依「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決算書表,指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所編製且經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後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報。參據經濟部提供近年度應辦理強制財簽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數及該部近年度辦理決算數表查核情形,詳表1及表2,並說明如下:

1.符合公司法新修正規定108年度財務報表應辦理強制財簽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合共5.12萬餘家,約為107年度(公司法修正前)3.46萬餘家之1.48倍,新修正納入資本額未達3千萬元而營業收入或員工數達「一定規模」者共1.6萬餘家。

2.依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符合公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公司之財務報表,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報年度簽證案件清單,以利行政管理;惟查「一定規模」公司108年度列入會計師查核案件清單中,僅達應強制財簽公司家數23.8%;詢據經濟部表示,未列入原因包含未辦理查核或會計師遺漏等;爰此,有關擴大強制財簽範圍之規定及各項配套申報規定,仍待宣導加強。

3.為提高查核效率,經濟部現行主要依未登載於會計師簽證案件清單之公司進行抽查,109年度共查核1,085家,其中就「一定規模」公司僅抽查60家,相對1.22萬餘家未列入會計師簽證案件清單中家數,抽查比率未及1%,抽查選案機制難謂周妥,另所抽查公司中逾4成未符規定,法律遵循之宣導及行政查核之強化,均待檢討改善。

表1 近2年度應辦理強制財簽之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家數概況

項目

107會計年度決算書表

108會計年度決算書表

一定數額

一定規模

合計

財報應辦理強制財簽之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家數(A)

34,660

35,155

16,076

51,231

會計師簽證案件清單已申報有財簽家數(B)

32,330

33,323

3,826

37,149

占比(B/A)

93.28%

94.79%

23.80%

72.51%

說 明:表列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家數排除園區設立及解散廢止等公司。

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資料。

表2 近年度經濟部對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決算書表查核及處分情形

單位:家;新臺幣千元

查核年度

108年

109年度

110年度迄8月底

一定數額

一定規模

合計

一定數額

一定規模

合計

查核家數

1,040

1,025

60

1,085

912

預計9-12月查核

912

裁罰家數

628

448

28

476

214

-

214

裁罰占抽查家數比率

60.38%

43.71%

46.67%

43.87%

23.46%

-

23.46%

裁罰金額

15,530

11,220

490

11,710

5,280

-

5,280

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資料,本中心自行彙整。

綜上,為提高我國公司組織財務資訊透明度,公司法107年修正擴大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強制財簽範圍,108年度會計年度財務報表首次適用之公司5.12萬餘家,約為修正前之1.48倍,屬新增納入之「一定規模」公司達1.6萬餘家,另經濟部109年度對該等公司辦理抽查比率未及1%,且抽查公司中逾4成未符規定,允宜加強法律遵循之宣導並檢討現行抽查機制之完備性,有效落實公司法規定,俾以提升我國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