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科技專案」計畫下編列「政策研究與推動計畫」預算8億0,642萬8千元,其中包括「委辦費」科目4億2,691萬4千元,辦理包括:科研成果價值創造推動與管理、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之推動、審查、管考及計畫成效追蹤、成果擴散等相關行政作業,以及持續精進研究機構之機構管理與智慧財產管理制度(含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追蹤評鑑機制,並配合法規修訂與政策推動需求調整評鑑重點,督促各法科執行機構滾動檢討改善內部管理制度,以提升組織管理效能及強化智慧財產營運管理能力,進而妥善管理科技專案計畫之研發資源與成果等。經查:
(一)審計部查核發現A+淬鍊計畫各類型計畫補助企業中疑似有經投審會公布之陸資企業,允宜賡續研謀強化有關限制陸資企業申辦研發補助計畫之管控機制
為鼓勵企業從事創新研發活動及建立研發能量與制度,技術處依「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以補助方式推動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鼓勵企業成立體質優秀之研發中心,協助業者建立研發組織與團隊、建構研發管理制度及發展核心技術能耐或有特色之營運模式,使研發中心成為創意源源不絕環境,蓄積企業之研發能量。「鼓勵國內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申辦所需具備申請資格如下:1.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或公司。2.有意投入研發並持續擴增研發能量之企業。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4.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布之最新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
惟據審計部查核發現,技術處A+淬鍊計畫各類型計畫補助企業中「和O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含促骨生成物質之高階植入式複合醫材開發計畫」,該計畫期間自107年10月至110年9月,核定補助款為4,320萬元(計畫總經費9,600萬元,補助比率為45%),該公司係由復星實業(香港)有限公司投資,自104 年起即列為投審會公布陸資來臺事業名錄中之陸資企業並未符計畫申請資格,然107 年間和O公司向技術處提出上開計畫申請時仍獲得補助,與相關風險管理機制未盡相符。本案經洽詢技術處回復略以:
1.和O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執行之「含促骨生成物質之高階植入式複合醫材開發計畫」係於107年1月15日提案申請,該公司申請時已為投審會公布陸資來臺事業名錄中之陸資企業,惟依當時申請資格規定對陸資企業係就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不得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進行限制。經查該公司申請時之負責人徐O德並非規定所限制之對象,故符合申請資格。所申請計畫於107年8月14日核定通過,計畫期程107年10月至111年4月止。
2.技術處為強化對陸資企業申請資格限制,於108年3月修訂申請資格,限制屬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中所列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不得申請A+淬鍊計畫。由於和O公司申請時符合當時之申請資格,基於信賴保護不溯及既往原則,保障該公司執行計畫之權利,惟於計畫執行期間管控其研發成果之運用,和O公司亦承諾研發成果不會外移至大陸地區。
3.和O公司已收回復星實業(香港)有限公司投資之特別股並於109年2月26日獲經濟部(商業司)核准。且該公司已於110年3月2日函請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更正「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內容,並於同年3月22日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備註說明陸資持股已全數轉讓,故和O公司現已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二)前由工研院技術轉移投資之「瀚薪科技」公司解散清算後,疑似將技術與人才團隊移轉至中國大陸,為防止科研成果因技轉或衍生公司後續運用存有外流風險,允宜持續加強管控受補助之法人科專成果後續運用情形
近年據媒體報導陸資企業屢傳高薪挖我方高科技人才,導致研發成果流至中國大陸等事件。而經濟部預算補助之財團法人所技術轉移及投資機構近期亦傳出類似事件−前由工研院技術轉移投資之「瀚薪科技」公司解散清算後,疑似將技術與人才團隊移轉至中國大陸成立同名同產品公司。經洽詢技術處提供「瀚薪科技」案之概要、後續處理情形,以及經濟部管控防堵重要技術外流與事後追償等相關措施如下:
1.瀚薪科技案始末:
(1)公司成立:瀚薪科技為工研院於102年4月成立之新創公司,原始團隊主要來自工研院電光所。
(2)授權情形:瀚薪科技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於102年及104年技轉工研院碳化矽技術,該技術規格為600V平面式電晶體之製程研發方法,依合約載明不得在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
(3)投資者與股權結構:瀚薪科技102年4月剛成立時由漢民集團主導設立,持股比例80%;工研院「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6月投資750萬元,持股比例為5%;另由國發基金投資2,250萬,持股比例15%。
(4)清算解散:瀚薪科技因產品未通過驗證無法打入國內外大廠,導致營運困難,108年累積虧損為2.32億元,且因募資不順利,期間以借貸維持營運;109年5月至7月該公司將其自行研發專利及存貨等資產轉讓,以清償負債,其中109年5月轉讓36件專利給上海瀚薪;最後於110年2月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
2.瀚薪科技案處理情形:
(1)工研院知悉瀚薪科技解散後,即於110年3月16日發函瀚薪科技,終止與瀚薪科技間之全部契約與非專屬授權之權利,同時要求瀚薪科技依約返還技術資料。工研院並於110年3月24日收到瀚薪科技返還之技術資料。
(2)經工研院查詢各國專利主管機關之檢索系統,並比對專利名稱、專利證號及發明人等資訊,上海瀚薪受讓自瀚薪科技相關專利係瀚薪科技公司後來自行研發之技術專利,並非工研院技轉給瀚薪科技之技術專利。故無技術處補助工研院之技術專利遭上海瀚薪竊取之情事。
(3)經濟部已於110年3月31日發函要求科專補助所有法人全面查核技術移轉企業是否有其他類似案件,亦要求法人落實政府資助科研成果管制措施及規定,以便事前進行防範。工研院現正持續密切掌握上海瀚薪之技術及產品動態情況,如有違法或侵權情事,將採取法律行動並追究責任。
(4)經濟部投審會於110年4月7日獲李O英(瀚薪科技之前總經理)委任安慶國際法律事務所函復,李O英已於110年3月31日辭任上海瀚薪董事職務。工研院亦已於110年4月9日主動函知赴上海瀚薪任職之工研院前員工李O英,提醒不得洩漏工研院之機密技術;另函知上海瀚薪,告知李O英曾簽訂保密協議,提醒該公司尊重工研院智慧財產權。
3.經濟部相關因應作為:
為強化技術外流風險控管機制,經濟部已修訂「經濟部技術處科專成果核准及備查作業要點」第8點及「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畫研發成果運用契約書」第1條第12項等規定,加強法人研究機構針對科專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對象後續轉變為陸資者,應主動以合理可行方式進行調查,並適時進行廠商關懷與情資彙整及通報,瞭解其營運及投資對岸情況,及早提出因應策略,降低對臺灣產業的傷害。110年度以換約方式要求法人研究機構配合辦理,落實防範技術外流控管機制。
雖然目前經工研院查證結果,上海瀚薪受讓自瀚薪科技相關專利係瀚薪科技公司後來自行研發之技術專利,而非工研院技轉給瀚薪科技之技術專利。惟為防止我國科研成果,尤其是核心關鍵技術部分因技轉或衍生公司後續運用,致有外流至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之風險,允宜積極強化科研成果技術外流風險控管機制,包括持續追蹤經濟部補助之法人科專成果後續運用情形、督促受補助財團法人對科專成果後續運用情形善盡調查義務,適時留意廠商以瞭解其營運及投資對岸情況;尤其科專成果相關技術如有再授權或移轉等情形,允應主動評估有無外流之風險,並及早提出因應策略。此外,經濟部宜強化與國安單位、陸委會及法務部等相關機關跨部會協調合作,持續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我國未來經濟安全及產業發展之影響。
綜上,為落實守護我國核心關鍵技術等研發成果,避免外流進而影響經濟安全及產業競爭優勢,經濟部於加速推動科專成果產業化分享過程,仍宜兼顧法人及業學界研發成果之管理,強化對獎補助及技轉對象之審核分析與風險評估機制,並與相關機關協調合作,持續加強查緝非法陸資及審慎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經濟安全與產業發展等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