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及保險局111年度預算案分別於「金融監理」、「銀行監理」、「證券期貨市場監理」及「保險監理」計畫項下編列國外旅費各為168萬9千元、177萬元、443萬8千元及426萬元,係赴國外參加相關金融業務及監理會議、洽簽雙邊協定、進修研究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我國金融業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
隨著全球供應鏈重整,東協及南亞國家等新興市場國家迅速崛起,行政院推動新南向政策,促進區域交流發展與合作,為我國對外經貿策略重要一環。配合新南向政策提供金融支援,以金融支援產業,促進南向發展,並拓展金融版圖,我國金融業已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截至110年7月底止,銀行業計有234個分支機構、證券期貨業有9個分支機構、保險業14個分支機構(詳表1)。
表1 金融業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情形一覽表 單位:家
業別
設置據點情形
據點別
家數
國家
銀行業
分行(不含子行之分行)
57
印度、柬埔寨、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新加坡、寮國、緬甸、澳大利亞
子行
7
印尼、柬埔寨、泰國、菲律賓、越南
子行設立之分、支行
99
印尼、柬埔寨、泰國、菲律賓、越南
代表人辦事處
47
印尼、印度、柬埔寨、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緬甸、澳大利亞
其他分支機構
24
柬埔寨、馬來西亞
證券期貨業
子公司
8
印尼、柬埔寨、泰國、越南、新加坡
參股
1
泰國
保險業
參股
4
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寨
保經公司
1
菲律賓
子公司
4
越南
辦事處
5
印尼、馬來西亞、緬甸、越南
說 明:1.基準日為110年7月底。
2.銀行業其他分支機構包括分行設立之支行、行銷服務(辦事)處、換匯處。
資料來源:金管會。
(二)與新南向部分國家之金融監理合作文件仍待簽訂,允宜持續積極推動
為促進雙邊金融資訊交流、監理合作或策略合作,金管會、所屬及其周邊單位向來積極與各國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機關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冀以分享監理資訊、實地檢查、員工教育訓練或合作推動業務等。據金管會提供資料,截至110年7月底止,與當前政府積極合作交流之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為:銀行業計6個國家、證券期貨業計6個國家、保險業計4個國家、金融業(涵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計2個國家、證券期貨周邊單位計8個國家及保險周邊單位計4個國家(詳表2);對照前項我國金融業於該等國家設置據點情形,銀行業與新加坡、緬甸、柬埔寨、寮國等國,證券期貨業與柬埔寨等國,保險業則與泰國、柬埔寨、緬甸等國尚無金融監理合作文件,容有努力空間。
表2 與新南向18國簽訂金融監理合作文件情形
金融業別
國家數
國家名稱
銀行業
6
馬來西亞、菲律賓、越南、印度、澳大利亞、泰國
證券期貨業
6
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紐西蘭、澳大利亞
保險業
4
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澳大利亞
金融業
2
越南、印尼
證券期貨周邊單位
8
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印度、越南、印尼、澳大利亞、巴基斯坦
保險周邊單位
4
馬來西亞、越南、新加坡、菲律賓
說 明:1.基準日為110年7月底。
2.金融業部分涵括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監理合作。
3.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中,僅集中保管結算所與巴基斯坦簽訂;證券交易所與印尼未簽訂,但與澳大利亞簽訂,而櫃檯買賣中心及期貨交易所則反之。
資料來源:金管會。
綜上,新南向政策為我國對外經貿策略重要一環,金融業提供整體金融支援,並陸續於新南向18國設置據點,為促進金融體系健全並提升聯繫效率,允宜積極與仍無官方或非官方金融監理合作之部分新南向國家簽署金融監理合作文件,俾促進監理互助及業務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