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111年度預算案「保險監理」計畫編列624萬1千元,係辦理保險業財業務及清償能力,各類保險商品審查、消費者保護及保險教育宣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及其他政策性保險之監理。經查:
(一)國際保險資本標準規定與現行制度有所差異
為能更合理反映保險業經營風險、保障保戶權益、維持金融穩定及提升國際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7月宣布,將以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為架構研訂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並預計於115年實施。現行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與ICS之差異包括資產與負債將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評價以反映市價波動;自有資本採分層法,依資本品質及損失吸收能力等條件,區分為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並訂定各類資本限額比率,以促使公司朝強化普通股、保留盈餘等第一類資本發展;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不同且衡量範圍更廣等。
(二)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
鑒於ICS規定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規劃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分三階段逐步推動ICS (詳表1)。為提升資本品質,保險局已要求業者自109年度起,於計算資本適足率時,特定資本來源合計不得超過自有資本之50%、將淨值比率納入法定監理標準、產險業及再保險業新增計提天災風險資本等措施,期強化保險業者資本結構,俾能順利接軌ICS。
表1 因應ICS接軌實施期程
階段別
期程
主要工作
第一階段
(在地試算期)
109年至110年
在地試算評估衝擊影響,納入不同情境以瞭解關鍵因子之敏感度,俾研議在地化監理規範及分階段導入現行制度之可行性。
第二階段
(平行測試期)
111年至113年
1.3年平行測試:保險公司除提交監理要求之RBC比率外,平行測試期1年提供1次以年度資料為基礎之新制度比率。
2.透過試算結果及衡酌長年期保單特性,將參考歐盟實施第2代清償能力制度之過渡性措施、ICS有關過渡性計畫之內容等,研擬我國過渡性計畫。
3.配合新制度將通盤檢討監理法規,如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包括資本適足率之法定標準將參考ICS標準訂定、資本適足率計算方式及組成等。
第三階段
(接軌準備期)
114年
實施新制度前之準備期間。
資料來源:金管會。
(三)部分壽險業者於109年底存有資本不足情形,允宜持續關注其資本結構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
查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資本不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在150%以上,未達200%。(二)保險業最近二期淨值比率均未達3%且其中至少一期在2%以上。」,依據保險局公告資料,於109年底,臺銀人壽及宏泰人壽之資本適足率分別為176.42%及164.37%,皆在150%以上,但未達200%,存有資本不足情形,其中宏泰人壽亦符合連續2期淨值比率低於3%且其中1期在2%以上之情況(詳表2)。詢據保險局表示,已督促業者辦理增資,截至110年6月底止,2家公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皆回升至法定標準之上,將持續關注其財務業務狀況。
表2 近期部分保險業者之資本適足性一覽表 單位:%
資本適
足性
公司
108年底
109年6月底
109年底
110年6月底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資本適足率
淨值比率
臺銀人壽
222.71
4.28
212.45
3.9
176.42
3.4
296.92
5.75
宏泰人壽
238.85
3.10
206.94
1.88
164.37
2.78
232.24
3.38
資料來源: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
綜上,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預計於115年實施,該制度與現行風險資本額制度於資產負債評價方法、自有資本計算方法及風險資本計提方式存有差異,業者財務業務皆須調適,爰金管會規劃採分階段導入,並已修正部分規定,以提升保險業者資本品質,惟部分壽險業者於109年底存有資本不足情形,允宜持續密切關注並適時採行相關監理措施,俾利順利接軌ICS,維持保險市場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