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外交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0、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簽訂之範疇仍待拓展,俾提高打擊跨國犯罪之量能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外交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外交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陳燕玲

外交部111年度預算案於「外交管理業務」業務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及「外交及國際法研究獎學金設置」分支計畫分別編列派員出國協處涉外法律案件等經費1,195萬元及獎學金等經費110萬9千元;另於「國際會議及交流」業務計畫項下之「協助各種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推動與重點國家簽訂司法互助協定等經費14萬5千元。為有效打擊犯罪國際化,外交部於第一線協處各相關機關爭取國際間之司法互助,然其洽簽結果與實際需求間恐有未符。說明如下:

(一)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簽訂之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8項,生效者僅5項

據外交部說明,司法權為國家主權象徵之一環,而積極與國際社會共同合作打擊犯罪活動,協助友邦及理念相同國家調查證據、扣押犯罪不法所得或將逃匿我國之外國罪犯引渡回請求國就審,將有助於促進我國與他國間之司法互助,進而維護並彰顯我國司法權及法律尊嚴。另一方面我國司法(偵查、審判)機關,亦可依107年度通過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外國法院事件協助法及其他已生效之雙邊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議)之規定,就偵查或審理中之案件洽情外國權責司法互助中央機關協處。爰該部除於傳統政經領域外,亦積極配合我司法機關推動與外國簽署各種類型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並依我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於國外調查證據及文件送達,以強化雙方於司法領域之互助合作,深化我與各國司法領域之實質合作關係,並有助於建立我係法治進步國家之形象,從而爭取國際支持。

復據外交部提供資料,截至110年8月底止,已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者共8國,包括美國、越南、菲律賓、南非、波蘭、諾魯、貝里斯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其中已生效者僅5項,尚未生效者係與諾魯簽訂之「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及與貝里斯簽訂之「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其中於108年8月與諾魯簽訂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係我國與邦交國簽署之首部司法互助協定。諾魯地理位置與澳洲、紐西蘭十分密切,互動頻繁,我國國人於紐、澳兩國定居、求學、工作者眾,該條約之生效期可使我國與大洋洲國家之司法合作更為全面而堅實,更期能於此既有基石之上,持續拓展及深化與各邦交國在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引渡等領域上之司法合作關係,然該條約截至110年8月底止卻遲未生效,影響國際司法合作之推進。

表1 截至110年8月底止我國與他國已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情形表

簽署國名稱

簽訂日

生效日

條約(協定)名稱

美國

91.03.26

91.03.26

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臺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越南

99.04.12

100.12.02

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

菲律賓

102.04.19

102.09.12

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南非

102.07.24

103.11.28

駐南非共和國臺北聯絡表處與南非聯絡辦事處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波蘭

108.06.17

110.02.23

駐波蘭代表處與波蘭臺北辦事處刑事司法合作協定

諾魯

108.08.07

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諾魯共和國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貝里斯

109.09.26

尚未生效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與貝里斯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

斯洛伐克共和國

110.08.03

尚未生效

台斯刑事司法合作協議

資料來源:外交部。

(二)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簽訂未反映實際發生之跨國犯罪案件量,條約(協定)之簽訂仍待拓展

據法務部及警政署統計近6年之跨國犯罪態樣,皆以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及走私毒品犯罪位居前2名。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警政署偵辦跨國電信詐欺及毒品走私分別為141件及120件,法務部偵查(辦)案件量亦分別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508件及跨國電信詐欺恐嚇案1,916件為最高(詳表2)。以涉外分布情形觀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破獲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量以中國大陸、馬來西亞、泰國、印尼及越南位居前5名(詳表3);毒品走私案件量則以日本、泰國、韓國、馬來西亞及印尼為前5名(詳表4),然與我國簽訂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且已生效之國家,分別為美國、越南、菲律賓、南非及波蘭,其中與越南簽訂之司法互助協定僅為民事,另有關打擊毒品相關協定之簽訂,我國於 96年度與菲律賓簽署「駐菲律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灣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打擊毒品濫用及管制藥品與化學品非法交易合作瞭解備忘錄」及與巴拉圭所簽署「中華民國(臺灣)與巴拉圭共和國有關合作打擊毒品買賣及相關犯罪行為協定」後,至今亦未有更多之合作關係,國際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簽署與打擊跨國犯罪需求間顯有落差,外交部允針對跨國犯罪案件量較多之國家積極協處相關機關洽簽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俾有效打擊跨國犯罪。

表2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跨國犯罪類型統計表 單位:件

機關

類型

105

106

107

108

109

110/4

合計

警政署

電信詐欺

25

34

36

33

8

5

141

毒品

20

23

29

32

14

2

120

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598

738

890

282

2,508

詐欺罪

-

-

357

290

507

191

1,345

藥事法

-

-

237

104

561

490

1,392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

218

303

107

30

658

偽造文書印文罪

-

-

155

234

165

58

612

商標法

-

-

84

112

249

91

536

入出國移民法

-

-

115

178

137

54

484

銀行法

-

-

54

38

84

24

200

懲治走私條例

-

-

65

59

49

15

18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

86

36

32

17

171

電信詐欺恐嚇案件

-

-

540

581

586

209

1,916

說 明:1.據法務部表示,該部於107年度始建置資料庫收集地方檢察署偵查跨國犯罪案件之資料,並依主要罪名統計偵查終結件數。

2.另統計電信詐欺恐嚇案件1,916件,包括以網路、電話、簡訊等方式進行詐欺、恐嚇之犯罪行為。

資料來源:表內各機關。

表3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跨國電信詐欺犯罪國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國家

105

106

107

108

109

110/4

合計

日本

1

2

2

5

印尼

3

4

1

3

1

12

多明尼加

1

1

2

克羅埃西亞

2

2

亞美尼亞

1

1

2

拉脫維亞

1

1

1

3

柬埔寨

2

4

1

7

泰國

2

4

4

2

1

13

馬來西亞

7

6

4

6

1

24

斯洛維尼亞

1

1

2

菲律賓

2

2

1

1

6

越南

1

1

3

4

1

10

新加坡

3

1

4

韓國

1

1

6

8

中國大陸地區

3

8

10

5

531

其他

4

2

2

1

1

-

10

小計

25

34

36

33

8

5

141

說 明:本表將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累積僅有一件跨國電信詐欺犯罪案件之國家列入「其他」欄,包括土耳其、匈牙利、西班牙、希臘、波蘭、英國、捷克、荷蘭、及斯洛伐克。

資料來源:警政署。

表4 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走私毒品犯罪國家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國家

105

106

107

108

109

110/4

合計

日本

17

4

5

6

2

34

菲律賓

1

2

3

印尼

4

3

1

2

10

韓國

3

11

1

15

馬來西亞

3

4

4

1

12

泰國

2

2

8

5

1

18

澳洲

2

2

4

紐西蘭

2

2

越南

1

5

1

7

柬埔寨

2

2

中國大陸地區

2

1

2

2

7

其他

-

1

-

3

1

1

6

小計

20

23

29

32

14

2

120

說 明:本表將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累積僅有一件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之國家列入「其他」欄,包括秘魯、美國、哥倫比亞、荷蘭、新加坡及比利時。

資料來源:警政署。

綜上,全球化使跨國犯罪益形猖獗,世界各國了解單憑本國國內法規已無法解決跨國犯罪問題,爰紛紛致力於推動各類司法互助相關條約或協定,並加強與各國之執法合作。截至110年8月底止,我國與他國已簽訂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僅有8項,且近年來跨國犯罪案件所及國家多未為上開簽署國範圍內,我國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之簽署顯有未足,外交部允針對跨國犯罪案件量較多之國家積極協處相關機關洽簽司法互助條約(協定),俾有效打擊跨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