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四、促轉基金以不當黨產為主要財源,惟近期已收歸國有者占比相對有限,面對不當黨產移轉國有訴訟時程之不確定性,允宜妥適規劃並運用已掌握之資源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促進轉型正義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促轉基金111年度就基金來源編列500萬元,均為國庫撥款收入。有關該基金之收入來源之評估,謹說明如次:

(一)促轉基金依促轉條例規定係以轉移為國有之不當黨產為主要基金來源

有關促轉基金之主要財源,促轉條例第7條第1項明文規定:「為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促成政黨公平競爭,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不當黨產,除可明確認定其原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係依法移轉為國有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即不當黨產)。又據促轉會之說明,促轉基金之財源除前揭不當黨產外,亦納入公務預算撥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產會)與相關政黨及人民團體經協商程序或行政契約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基金財產管理及處分收入、基金之投資及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有關收入等。

(二)111年度促轉基金來源悉數由公務預算撥補

促轉基金111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就業務計畫之基金來源提及,當年度基金來源500萬元悉數由國庫撥補,另對照促轉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促進轉型正義業務-重建社會信任業務」計畫項下「對特種基金之補助」科目編列補助促轉基金業務推展500萬元,可悉促轉基金111年度之基金來源係由促轉會111年度單位預算案編列之補助經費。又據促轉會說明,黨產會曾於110年8月25日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影公司)就不當黨產相關爭訟案件簽署行政和解契約,中影公司同意於110年10月25日前將給付9.5億元予國庫,作為基金之財源。此外,在移轉為國有之不當黨產方面,促轉會表示,有關不當黨產之爭訟雖因尚未終結致尚難預估整體數額,惟自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於109年8月28日公布後,相關訴訟程序已賡續進行,對不當黨產收歸國有之進度樂觀可期。

(三)鑒於不當黨產移轉國有涉訟案件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為確保基金來源之穩定性,允宜就其他替代財源妥適規劃

按促轉基金依促轉條例規定係以不當黨產為主要財源,又促轉會將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作為後續不當黨產移轉國有相關爭訟程序接續進行之依據,將有助於不當黨產之收歸國有及挹注促轉基金,雖固有其依據,惟根據促轉會提供資料,當前黨產會命移轉為國有及追徵等行政處分之數額總計達783億餘元,另有土地12萬餘平方公尺,截至110年7月底,已收歸國有之數額僅達7,589萬餘元、不動產35筆(註:約2萬餘平方公尺),分別約占黨產會已作成行政處分所涉數額之0.1%、不動產面積之16.7%,比率相對有限,另前揭行政處分多處於訴訟程序中,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加以規劃中之其他基金來源除公務預算撥補外,包括黨產會與相關政黨及人民團體經協商程序或行政契約取得之財產、受贈收入等多具高度不確定性,為確保基金來源之穩定性,允宜於111年度預算案完成審議並公布後,儘速訂定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並就其他替代財源妥適規劃,俾利籌措適當經費以支應後續推動計畫之所需。

綜上,促轉基金依促轉條例規定係以不當黨產為主要財源,111年度基金來源則悉數以公務預算撥補,鑒於不當黨產移轉國有涉訟案件在時程上具不確定性,為確保基金來源之穩定性,允宜就其他替代財源妥適規劃,俾利後續相關計畫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