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二、刑法沒收新制施行後應沒收犯罪所得大幅增加,惟已收比率偏低,允宜持續落實偵審階段之查扣機制,並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進度,俾維護公義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111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於「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歲入科目編列27億5,058萬1千元,係沒入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緩刑判決金等收入。刑法沒收新制擴大沒收對象及範圍,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逐年增加,惟多數案件均屬查無財產者,致實際沒收金額有限,成效亟待提升。經查:

(一)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金額雖龐鉅,惟九成以上係屬查無財產者,依現行規定,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

刑法之沒收新制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明定沒收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且基於「無人能因犯罪而受利益」之原則,擴大犯罪所得沒收之範圍,包括:犯罪所得之沒收,以犯罪行為人之行為違法為已足,不以具有罪責為必要;沒收犯罪所得標的包含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與利益及其孳息;第三人以惡意或因他人違法行為取得利益時,酌予沒收;追討犯罪所得之對象及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團體等。因沒收新制施行,各地方檢察署認列之沒入金應收數自105年度起即大幅增加,至107年度達到最高之89億3,469萬6千元(詳表1);嗣108年度降至27億691萬9千元(減幅69.70%),109年度再降至1億7,644萬8千元(減幅93.48%),主要係法務部於108年11月27日訂頒「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及註銷作業處理原則」,各級檢察署執行判決確定應沒收及追徵等犯罪所得,對於查有財產者,除有須發(返)還特定權利人或被害人等款項,因係屬代收性質,應帳列應付代收款外,其餘按法院判決確定沒收金額扣除已收繳金額後認列應收帳款;至於查無財產者,為充分揭露政府債權資訊,由各級檢察署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準此,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決算數遽降,係應沒收犯罪所得認列應收帳款之處理原則改變所致,對於查無財產者,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據法務部提供資料,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為216億378萬8千元,其中屬查無財產且尚未執行金額為203億4,723萬8千元,占比高達94.18%,對於該類案件,雖由各地方檢察署每3至6個月辦理清查財產,惟收回機率恐已不高。

表1 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至111年度「沒入金」科目之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

2,408,104

2,400,920

2,350,059

2,336,416

2,696,903

2,750,581

決算數(=C+D)

9,886,577

11,800,688

6,388,624

3,261,994

-

-

實現數C

2,897,876

2,865,992

3,681,705

3,085,546

3,448,243

-

應收數D

6,988,701

8,934,696

2,706,919

176,448

-

-

預算達成率

410.55%

491.51%

271.85%

139.62%

-

-

說 明:1.沒入金預算數包含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緩起訴處分金等。

2.110年度實現數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沒收新制施行以來,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之金額及案件量均呈上升趨勢,惟近年已收比率未盡理想,且未結案件偏高

揆近年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詳表2),106年度為85億6,834萬1千元,嗣逐年上升,至109年度已高達216億378萬8千元,增幅達152.14%。如依罪名分析,106年度以詐欺罪之金額為最高,107年度及108年度以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金額為最高,109年度則以貪污治罪條例之金額為最高,各年度略有差異。而106年度至109年度實際已收金額介於11億2,027萬6千元至24億2,526萬7千元間,已收比率則介於6.07%至14.68%,均未及2成。

另以案件數觀之,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近年概呈增加趨勢(詳表3),109年度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各為1萬9,179件及9,706件,均為106年度以來最高,惟截至110年9月2日止,尚未結案者仍有4萬2,187件。詢據法務部表示,各地方檢察署由執行科執行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案件,辦理人力有限且需逐案檢視卷證,確認各該確定判決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事由,如否,始得依法執行,故執行該類案件所需時間較長。是以,犯罪所得收繳成效及案件積累情形均待研謀改善。

表2 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至110年度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收回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年度

應收金額

(執行案件收案年月)

統計截止日期:110年8月31日

已收金額

已收比率

106

8,568,341

1,120,276

13.07

107

11,172,558

1,155,719

10.34

108

16,517,999

2,425,267

14.68

109

21,603,788

1,312,064

6.07

110

42,736,115

837,690

1.96

說 明:1.應收金額係指執行法院判決確定全部案件犯罪所得沒收、追徵、追繳及抵償金額總計。

2.110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表3 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至110年度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之案件數概況 單位:件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新收件數

16,327

16,055

16,452

19,179

12,767

終結件數

7,347

7,551

7,743

9,706

6,246

說 明:1.終結件數係指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27點第9款於執行沒收完畢、時效完成、受宣告者死亡且查無財產時結案者。

2.110年度統計至8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沒收犯罪所得雖已超逾200億元,惟依據法務部於108年11月修正沒收犯罪所得之認列原則,查無財產者占九成以上,僅於年度會計報告中附註表達,故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沒入金」科目認列之應收數大幅降低。為提升收繳成效,各地方檢察署允宜賡續於偵查中視個案情況,曉諭被告或第三人自行繳回犯罪所得,加強於偵查及審理階段即時查扣犯罪所得及得追徵之財產,並運用偵查中變價機制;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允宜依追討犯罪所得實施要點,督導各級檢察署切實執行,加強控管犯罪所得追討情形,並就受刑人金融往來資料查詢機制之改善,持續與財金資訊公司、金管會等溝通協調,俾提升犯罪所得執行之即時性及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