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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三、因應毒品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制度之施行,允宜儘速研訂相關配套措施,俾提升戒癮成效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督導鄉鎮市及辦理觀護業務」分支計畫合計編列2億8,313萬9千元,其中包含辦理提高毒品施用者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比例業務與新世代反毒策略個別化處遇工作之相關經費等。109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比率雖已達目標值,惟該類案件平均撤銷比率高達4成,且再犯比率不低;又110年度起毒品緩起訴新制規劃增加多元處遇措施,惟相關執行細節仍未定案。經查:

(一)「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一期已於109年底屆期,緩起處分訴附命戒癮治療已達階段性目標

依據行政院106年度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一期)肆、四、(四)「替代治療便利性改善方案」,法務部規劃逐步提升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之比率,預計自106年度之15%逐漸提升至109年度之20%。據法務部統計(詳表1),109年度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為7,064人次,占該年度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3萬1,891人次之22.15%,已達成20%之目標值。另「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二期110-113年)」肆、三、(八)「發展毒品犯多元處遇及協助方案」,接續第一期之規劃,逐步提升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比率,自110年度之22%,逐年增加2個百分點,預計113年度達28%。

表1 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至110年度施用毒品者戒癮治療統計

單位:人次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第一、二級毒品起訴及緩起訴處分人次(a)

43,701

48,544

50,095

43,535

31,891

8,140

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人次(b)

3,777

8,560

9,063

7,722

7,064

4,595

比率(b/a)×100%

8.64%

17.63%

18.09%

17.74%

22.15%

56.45%

目標

-

15%

17%

18.5%

20%

22%

說 明:110年度資料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105年度至109年度之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平均撤銷比率仍高達4成,且1年內再犯比率逾25%

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發生「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等情形,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檢視105年度至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終結情形(詳表2),經檢察官撤銷原處分之比率於107年度達最高之59.8%,嗣雖逐年下降至109年度之41.4%,雖惟仍超逾4成。

另關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緩起訴處分確定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者再犯施用毒品罪之情形,據法務部統計105年度至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者,合計2萬8,835人,追蹤渠等至110年1月底止之再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之情形,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者,1年內再犯比率為33.7%、2年內再犯比率累計為41.1%、3年內再犯比率累計為42.7%;施用第二級毒品者,1年內再犯比率為25.1%、2年內再犯比率累計為31.1%、3年內再犯比率累計為32.5%。該等緩起訴處分附命戒癮治療者1年內再犯比率實屬不低,惟戒癮治療並非一蹴可幾,為降低再犯比率,後續之追蹤輔導及轉銜資源容待再予強化。

表2 各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至110年度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件終結情形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第一、二級毒品

總計人數

2,384

2,793

4,936

6,946

6,179

3,594

期滿人數

1,039

1,108

1,871

3,604

3,508

2,376

撤銷人數

1,288

1,614

2,953

3,223

2,560

1,132

百分比

54.03%

57.79%

59.83%

46.40%

41.4%

31.5%

其他人數

57

71

112

119

111

86

說 明:1.本表係依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分「緩」字案件結案為統計基準,且同年度1人犯多案者,以1人計。

2.其他人數包含死亡、無法代執行及其他事項等。

3.110年度資料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自110年5月起實施,惟相關作業指引尚待研訂

109年1月15日修正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4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之緩起訴處分,其適用戒癮治療之種類、實施對象、內容、方式、執行醫療機構或其他機構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爰法務部研商修正「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函請行政院公布,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洽據法務部表示,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修正,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0年1月辦理「毒品緩起訴實務精進研討會」,共同研議及推廣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之多元化緩起訴處分制度,並研修「毒品緩起訴處分暨戒癮治療作業指引」草案,嗣同年8月召開「毒品緩起訴新制實施後研討會」,對於相關分流評估、轉介及各單位聯繫合作等作業流程進行討論。是以,「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自110年5月起已生效,戒癮治療除原有之藥物治療外,尚有心理治療、復健治療、毒品檢驗、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預防復發能力之措施,惟相關作業流程及配套措施等執行細節遲未定案,有待儘速完成相關作業指引。

綜上,我國對於毒品施用者以病患身分視之,強調「治療勝於懲罰」、「醫療先於司法」,故各地方檢察署對施用毒品罪被告緩起訴處分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逐年上升,惟撤銷緩起訴比率仍高,允宜運用觀護毒品助理員等輔助人力加強個案管理,以提升執行成效;另「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業已於110年5月正式實施,為使各地方檢察署執行緩起訴處分多元處遇之作法具一致性,允宜儘速完成相關作業指引,期透過司法制度及醫療資源之有效整合,落實「輕重分流,寬嚴並濟」原則,俾使毒品施用者依成癮輕重得到妥適之分流處遇,達成終身離毒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