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111年度預算案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計畫編列相關經費共1億2,316萬1千元,其中各地方檢察署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督導鄉鎮市調解及辦理觀護業務」分支計畫編列臨時人員酬金等經費1億2,079萬元,另法務部於「法務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司法保護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編列237萬1千元,用以支應保險費及業務督導規劃費用。近年易服社會勞動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件數概呈減少趨勢,且未履行完全部時數之件數連續5年占比均超逾5成。經查:
(一)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自98年9月起實施,其中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者為最大宗
為落實寬嚴並進之刑事政策,推動以人為本之易刑替代措施,我國自98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將原應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之受刑人轉向社會勞動,藉由提供無償之勞動服務,替代短期自由刑或罰金刑執行,使該類受刑人能兼顧家庭、學業與工作,不致與社會脫節,成為有貢獻之生產者,亦可避免因入監執行短期自由刑被貼上標籤、沾染惡習等流弊,有利其復歸社會,此外,有助於舒緩監所之超額收容,使監所之矯正資源得以更有效運用。
欲易服社會勞動者需提出聲請,經檢察官核准後再由觀護人考量社會勞動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獲准許者)之工作職業、專長才能、學經歷、體能狀況、交通遠近、個人意願等因素,指派至適當社會勞動之執行機關(構)服務。依交付原因分析,109年度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計7,969件為最大宗,占新收件數1萬696件之74.51%,其次依序為拘役易服社會勞動之1,518件(占比14.19%)及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1,201件(占比11.30%);如以罪名分析,109年度以公共危險罪之6,051件為最多,占新收件數之56.57%。
(二)109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均為近年最低,且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比率亦有下降趨勢
揆104年度至109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收結情形(詳表1),新收案件及終結案件均呈逐年下降趨勢。109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僅為1萬696件,較104年度之1萬5,347件減少4,651件,減幅30.31%,主要係因部分被告因「另案在監接續執行」(含換發指揮書)或「通緝到案押候執行」,而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另有少數因經濟困難而選擇入監,或因身心疾病、健康狀態不佳致難以勝任勞動或服務者,亦未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均影響易服社會勞動新收案件。受易服社會勞動新收件數件減少影響,終結案件亦隨之下降,109年度僅1萬1,346件,較104年度之1萬6,175件減少4,829件,減幅29.85%。
自109年1月起,法務部考量易服社會勞動者若履行部分勞動後,改以繳納罰金折算剩餘天數,應視為提前完成,而非未履行完成,故將履行未完成項下之聲請完納罰金移至履行完成項下,故109年度起之履行完成件數較108年度增加。然觀察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案件數,104年度尚有7,326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5.3%,至109年度僅4,869件,占全部終結件數之42.9%,概呈下降趨勢。鑑於各地方檢察署為辦理該項制度,需運用人力協調聯繫相關社會資源,或定期訪視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倘逾半數易服社會勞動者未能履行完成全部時數,恐難彰顯其政策意義。
表1 104年度至110年度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新收及終結情形一覽表
單位:件;%
年度
新收件數
終結件數
完成全部時數占終結件數比率
履行完成
履行未完成
完成全部時數
聲請完納罰金
104
15,374
16,175
7,326
7,326
-
8,150
45.3
105
13,710
14,766
6,372
6,372
-
7,393
46.5
106
13,366
13,359
5,903
5,903
-
6,849
44.2
107
12,934
13,053
5,788
5,788
-
6,668
44.3
108
11,605
12,276
5,375
5,375
-
6,397
43.8
109
10,696
11,346
8,718
4,869
3,849
2,129
42.9
110
5,178
4,999
3,8541,806
1,540
894
-
說 明:1.終結件數尚含死亡、移轉接續執行及其他等。
2.109年度起,履行未完成項下「聲請完納罰金」移至履行完成項下。履行未完成原因包含數罪併罰聲請未准、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期滿未履行完畢、身心健康因素難執行、難收矯正之效及具狀表明不履行等。
3.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三)隨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數漸減,觀護佐理員之員額容有檢討空間
為協助觀護人執行易服社會勞動作業相關事務,法務部自實施該制度起即僱用觀護佐理員,進用人數自99年度之253人,減為100年度及101年度之236人及235人,102年度至110年度均維持228人。另據法務部表示,為確保刑罰落實執行及發揮易服社會勞動效益,減少執行弊端,於107年7月17日函頒「法務部強化實施易服社會勞動督核效能實施計畫」,易服社會勞動者從事勞動工作時(含假日及夜間),觀護佐理員需駐點管理、團進團出帶隊執行,或巡迴查訪各勞動處所,並協助勞動事項之溝通聯繫,檢視易服社會勞動者簽到退、勞動出缺席、時數登錄及執行配合情形,以控管案件執行,如遇爭議問題,需即時與地方檢察署聯繫處理,爰該部認為觀護佐理員實際工作量並未減輕,人數仍有維持之必要。惟如前述,109年度之新收案件與終結案件與104年度相較,降幅約3成,復其中亦有部分易服社會勞動者僅履行部分勞動後,改以繳納罰金折算剩餘天數,是以,隨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成效漸減,觀護佐理員之人力容可檢討調減。
綜上,98年9月1日起實施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除可使受刑人兼顧原有生活,且有助減緩監獄超收問題及節省相關收容費用,政策立意良善,惟近年易服社會勞動案件之新收件數及終結件數均呈下降趨勢,與104年度相較,降幅已高達3成,且其中易服社會勞動者履行完成全部時數之占比亦漸減,究有無維持現有觀護佐理員人力之必要性,容有檢討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