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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允宜積極尋覓適當之醫療處所協助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並加速推動相關法令研修作業,以符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就刑後強制治療相關業務所需經費新增編列5,136萬9千元;另矯正署111年度於「矯正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矯正行政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針對辦理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編列3,235萬元。109年12月31日司法院大法官就刑後強制治療相關爭議作出釋字第799號解釋,認為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l第3項規定關於強制治療期間至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之部分,與憲法比例原則尚屬無違,惟若干特殊情形之長期強制治療仍有違憲之疑慮,即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之可能,而悖離與刑罰之執行應明確區隔之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於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經查:

(一)原收治於培德醫院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超逾可收容人數甚多,恐排擠重症受刑人住院醫療需求

依據刑法第91條之1規定,性侵害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依據前開條文訂頒之「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9點第1項規定,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另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按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依法應為公私立醫療機構,然因法務部未能尋得其他醫療機構之合作,故由該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下稱培德醫院)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並委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成立醫療團隊提供相關處遇治療。

109年7月監察院曾就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培德醫院及大肚山莊進行比較,認為培德醫院之資源及成效均不如大肚山莊,且對於性侵害刑後強制治療者之處境及待遇有明顯落差,業經函請法務部檢討改進在案;其中關於刑後強制治療經費之改善,110年8月法務部已決議比照衛生福利部之標準支給;另關於刑後強制治療之處境,法務部雖已著手改善現行處遇機制,惟培德醫院至110年8月底實際收容人數仍高達56人(詳表1),超逾原規劃收容人數20人甚多,除有礙治療處遇品質之提升外,對重症受刑人之住院醫療需求亦難免產生排擠,法務部前於110年2月5日函請矯正署臺中監獄應避免增加收治新裁定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惟超額收容情形仍亟待改善。

表1 矯正署106年度至110年度性侵害受刑人治療經費預、決算數及培德醫院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人數概況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32,350

32,350

32,350

32,350

32,350

決算數

29,832

30,934

30,105

30,615

11,487

培德醫院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人數

45

53

58

58

56

說 明:1.矯正署關於性侵害受刑人刑中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刑後強制治療之經費係合併編列;因治療經費採按季核銷,110年度係至6月底執行數。

2.110年度收治人數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

資料來源:矯正署。

(二)刑後強制治療之處所因醫療機構缺乏配合意願,面臨尋址困境,恐難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順利運作

依據110年6月16修正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條規定:「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另現行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應自釋字第799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為有效之調整改善,為使過渡期間檢察機關有所依循,法務部業於110年4月27日修正「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該要點」第9點,明訂檢察機關得指定設有精神科病房之醫療機構執行刑後強制治療處分,並訂定契約。據法務部表示,已請所屬各地方檢察署持續積極與各地醫療院所洽詢,然各醫療院所多有遲疑,原因包含院所本身配合意願不高、考量人力戒護問題、改良設施(備)所衍生之費用問題、顧慮鄰近居民之安全及觀感等。

釋字第799號解釋肯認刑法第91條之1刑後強制治療制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故110年度法院仍陸續裁定准予刑後強制治療,為提供各地方檢察署辦理110年度新增個案之刑後強制治療經費,由臺灣高等檢察署向行政院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經行政院核准在案;又臺灣高等檢察署推估111年度經法院裁定准予刑後強制治療之人數為44人,並參照衛生福利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強制治療費用支付標準」等資料核算,每人每月平均所需金額為9萬7,289元,爰111年度合共編列5,136萬9千元刑後強制治療相關經費。準此,110年度經法院裁定准予刑後強制治療之新增個案需陸續執行,法務部雖已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於111年度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治療所需費用,惟符合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之刑後強制治療處所如遲未尋得,或其收治人數有限,恐不利符合憲法精神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順利運作。

綜上,依據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強制治療本質上應為一種由專業人員主導實施之治療程序,受強制治療者係立於「病人」之地位接受治療,並以使受治療者有效降低其再犯危險為目的,而非對受治療者施以刑事處罰,故現行之刑後強制治療制度需於1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有效之調整改善,法務部允宜會同衛生福利部持續尋找合適之醫療機構以協助收治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此外,關於強制治療處所之戒護作為、引進多元處遇措施,及研修中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章強制治療專章修正草案等,允宜儘速完成相關法制作業,俾利後續據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