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法務部主管編列肅貪相關業務經費合計1億550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增加1,277萬6千元(增幅13.78%),其中:(一)法務部於「法務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12萬5千元;(二)廉政署於「廉政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5,324萬7千元;(三)最高檢察署於「檢察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481萬9千元;(四)調查局於「司法調查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4,731萬9千元。該等經費之用途中,皆有配合「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執行,惟關於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案件,近年均未達35件之目標值。經查:
(一)我國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105年8月提出9項具體策略及46項執行措施
為與國際反貪腐趨勢接軌,兼顧公私部門廉潔及倫理規範,行政院參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織相關倡議,擬具「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於98年7月推出「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嗣於103年4月進行部分修正,整合「端正政風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掃除黑金行動方案後續推動方案」及「反貪行動方案」,以創造乾淨政府、誠信社會之願景。續為實現「廉能政府、透明臺灣」,奠定廉政堅實基礎,提升國家競爭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以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要求為主軸,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誠信經營,105年8月再次修正方案內容,提出9項具體策略及46項執行措施,供各機關參處。
(二)近年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數均未達績效目標值
按「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具體策略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之第七項執行措施為優先查察符合重大危害政府廉能之目標案件,辦理機關包含臺灣高等檢察署、各地方檢察署、廉政署及調查局。該項績效目標值訂為每年35件,揆105年度至109年度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數,105年度為33件(達成率94.29%)、106年度為28件(達成率80%)、107年度為16件(達成率45.71%)、108年度為34件(達成率97.14%)及109年度為31件(達成率88.57%),其中107年度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查察工作同時為該年度各地方檢察署之重點業務,影響部分偵查資源,致達成情形低落,惟105年度迄109年度均未達成35件之目標數,允待檢討。
綜上,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爰法務部自98年7月起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並於105年8月提出9項具體策略及其執行措施,其中各地方檢察署提報偵結起訴重大危害政府廉能案件迄未達35件之目標值,該等重大危害廉能案件通常涉案人員層級高、案情複雜且多涉及鉅額不法所得,雖偵辦難度較高,惟為宣示政府肅貪決心,允宜持續加強查察,以達成績效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