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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近年國家賠償案件行使求償權之比率偏低,允宜督促賠償義務機關依規定辦理,並賡續推動法令修正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法務部(本部)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法務部111年度於「賠償收入」科目項下編列國家賠償求償收入144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應負責任之人辦理國家賠償求償收入;另於「國家賠償金」業務計畫編列3,689萬2千元,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支應中央各機關國家賠償事宜所需,另「法務行政」業務計畫項下編列國家賠償法之研修、編印彙編及業務推動等經費4萬元。國家賠償法自70年施行至110年8月底,中央政府機關國家賠償件數計835件,總賠償金額為14億7,555萬1千元,惟國家賠償案件行使求償權之比率明顯偏低。經查:

(一)國家賠償案件不確定性高,不易準確預估,致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有明顯落差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同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揆諸近年國家賠償金預算數,除105年度編列4,099萬1千元,105年度至109年度均各編列3,689萬2千元,而105年度至109年度國家賠償金之實際給付金額則介於1,483萬5千元至9,993萬4千元間,其中105年度、107年度及109年度均發生超支,需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洽據法務部表示,國家賠償案件需經協議、訴訟等法定程序,各機關之國家賠償案件發生時間、損害範圍、賠償金額及請撥時間均具有不確定性,難以事先預估,以致國家賠償金之預算編列與執行差距頗大。

表1 法務部105年度至110年度國家賠償金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40,991

36,892

36,892

36,892

36,892

36,892

決算數

99,934

14,835

45,164

21,871

42,598

25,611

執行率

243.79

40.21

122.42

59.28

115.47

69.42%

件數

20

15

11

19

13

9

說 明:110年度決算數、執行率及案件數之統計截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二)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可行使求償權,惟各機關行使求償權件數甚低,且國家賠償求償收入之達成率欠佳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於賠償後,對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同法第8條規定,前揭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審慎認定故意或重大過失,行使求償權時應先與被求償之個人或團體進行協商,並得酌情許其提供擔保分期給付,協商如不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然105年度至109年度中央機關行使求償權之件數,僅有105年度5件及109年度1件,106年度至108年度均無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是以,國家賠償法既賦予賠償義務機關求償權,各賠償義務機關卻未落實辦理,容待檢討。

另近年國家賠償求償收入之預算數概呈下降趨勢(詳表1),105年度編列765萬元,至110年度已降至248萬2千元,另111年度僅編列144萬2千元;而國家賠償求償收入105年度至108年度之達成率均欠佳,僅介於5.09%至30.29%間,109年度之達成率雖達117.12%,惟金額僅290萬7千元,與該年度賠償金支出4,259萬8千元相較,占比僅6.82%,求償效能亦待加強。

表1 法務部105年度至110年度國家賠償收入預、決算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7,650

8,198

7,234

3,962

2,482

2,529

決算數

2,317

1,339

368

280

2,907

114

達成率

30.29

16.33

5.09

7.07

117.12

4.5

獲償件次

20

24

24

14

11

7

說 明:1.求償收入因部分採分期支付,故單位以件次計算。

2.110年度決算數、達成率及獲償件次之統計截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

(三)法務部為加速推動國家賠償預算回歸各中央機關自行編列,已擬具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函請本院審議

國家賠償法於69年7月2日制定公布,70年7月1日施行,嗣108年12月18日配合開放山林政策修正部分條文;為使該法與時俱進,經法務部通盤檢討修正國家賠償制度,「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議審議通過,已於110年9月3日函請本院審議,該修正草案共43條,並分為「總則」、「賠償程序」、「求償程序」及「附則」4章。為落實求償權行使,賠償義務機關如有怠於行使求償權之情形,增訂其上級機關得代為求償;另擬修正中央機關預算編列方式,改由中央一、二級機關自行循預算程序辦理,期改善求償權之行使效能,並落實權責相符原則。

綜上,國家賠償法係依據憲法第24條規定所制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彰顯政府實施憲政法治與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決心,該法規範內容亦攸關人民權利及政府施政成效,惟近年賠償義務機關行使求償權及獲償金額比率偏低且逐年下滑,迭遭質疑求償權行使不彰;又「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業已送請本院審議,針對目前進行中尚未終結之國家賠償案件,仍允宜督促各賠償義務機關依法積極落實行使求償權,以敦促公務員審慎執行公權力及管理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