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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八、近年兩岸互動趨緩導致「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部分事項執行成效欠佳,允待研謀策進作為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法務部(本部)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法務部111年度於「法務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分支計畫編列613萬3千元,係為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等。其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2年,已累積相當成效(詳表1),惟近年兩岸間互動趨緩,部分請求事項之辦理件數多呈下降趨勢。經查:

表1 截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成效簡表(累計)

單位:件

協助事項

執行情形

我方請求/提供

陸方完成

陸方請求/提供

我方完成

通緝犯緝捕遣返

1,655人

502人

33人

22人

犯罪情資交換

7,054

2,182

1,831

1,564

司法文書送達

71,592

63,362

25,578

24,334

調查取證

2,093

1,474

2,099

2,099

罪犯接返

447

19

-

-

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

7,762

7,762

7,175

7,175

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

227

227

1,166

1,166

業務交流

260

260

245

245

說 明:辦理協助事項之主管機關包含陸委會、法務部、海巡署、警政署及移民署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一)罪犯自陸方接返自105年度起已停滯多年未有進展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11條關於罪犯接返(移管)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自99年度至104年度自中國大陸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之國人累計19名,而近年(105年度至109年度,下同)我方雖向中國大陸提出請求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請求件數介於2件至24件之間(詳表2),然因陸方未有正面回復,致自105年度起均未有成功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案例,且請求件數亦逐年下滑,恐難以維護國人返臺服刑之權益。

表2 105年度至110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罪犯接返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我方請求

24

11

2

4

2

0

陸方完成

0

0

0

0

0

0

說 明:1.罪犯係指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2.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等執行成效,近年呈下降趨勢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5條關於協助偵查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觀察近年兩岸犯罪情資交換辦理情形(詳表3),我方105年度請求件數為668件,至109年度已降至334件,降幅50%,110年截至7月底請求件數則僅197件,請求件數概呈下降趨勢,且近年陸方完成件數亦屬有限,成效欠彰。另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我方向中國大陸提出緝捕遣返我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累計已達1,655人,實際完成緝捕遣返者為502人,然近年通緝犯緝捕遣返辦理成效已有下降,105年度至109年度介於4人至17人之間(詳表4),平均每年遣返僅約11人,與98年度至104年度間平均每年遣返約64人相較,成效落差甚鉅,且110年截至7月底止尚無人遣返。鑑於情資交換為偵查跨國犯罪重要手段之一,緝捕逃匿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亦有助於司法正義之實現,惟近年犯罪情資交換與通緝犯緝捕遣返成效低落,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實為一大阻礙。

表3 105年度至110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犯罪情資交換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我方請求

668

669

544

584

334

197

陸方完成

38

108

112

90

39

39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表4 105年度至110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通緝犯緝捕遣返辦理情形 單位:人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人數

17

13

11

11

4

0

說 明:1.通緝犯係指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

2.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近年兩岸互動趨緩,關於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主管機關仍宜持續透過管道推促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以實現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