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111年度於「法務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分支計畫編列613萬3千元,係為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交流合作,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司法互助協定(議)及共同打擊跨境犯罪等。其中「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下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2年,已累積相當成效(詳表1),惟近年兩岸間互動趨緩,部分請求事項之辦理件數多呈下降趨勢。經查:
表1 截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成效簡表(累計)
單位:件
協助事項
執行情形
我方請求/提供
陸方完成
陸方請求/提供
我方完成
通緝犯緝捕遣返
1,655人
502人
33人
22人
犯罪情資交換
7,054
2,182
1,831
1,564
司法文書送達
71,592
63,362
25,578
24,334
調查取證
2,093
1,474
2,099
2,099
罪犯接返
447
19
-
-
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
7,762
7,762
7,175
7,175
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
227
227
1,166
1,166
業務交流
260
260
245
245
說 明:辦理協助事項之主管機關包含陸委會、法務部、海巡署、警政署及移民署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
(一)罪犯自陸方接返自105年度起已停滯多年未有進展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11條關於罪犯接返(移管)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人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自99年度至104年度自中國大陸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之國人累計19名,而近年(105年度至109年度,下同)我方雖向中國大陸提出請求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請求件數介於2件至24件之間(詳表2),然因陸方未有正面回復,致自105年度起均未有成功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案例,且請求件數亦逐年下滑,恐難以維護國人返臺服刑之權益。
表2 105年度至110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罪犯接返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我方請求
24
11
2
4
2
0
陸方完成
0
0
0
0
0
0
說 明:1.罪犯係指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2.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兩岸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等執行成效,近年呈下降趨勢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5條關於協助偵查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觀察近年兩岸犯罪情資交換辦理情形(詳表3),我方105年度請求件數為668件,至109年度已降至334件,降幅50%,110年截至7月底請求件數則僅197件,請求件數概呈下降趨勢,且近年陸方完成件數亦屬有限,成效欠彰。另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我方向中國大陸提出緝捕遣返我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累計已達1,655人,實際完成緝捕遣返者為502人,然近年通緝犯緝捕遣返辦理成效已有下降,105年度至109年度介於4人至17人之間(詳表4),平均每年遣返僅約11人,與98年度至104年度間平均每年遣返約64人相較,成效落差甚鉅,且110年截至7月底止尚無人遣返。鑑於情資交換為偵查跨國犯罪重要手段之一,緝捕逃匿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亦有助於司法正義之實現,惟近年犯罪情資交換與通緝犯緝捕遣返成效低落,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實為一大阻礙。
表3 105年度至110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犯罪情資交換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我方請求
668
669
544
584
334
197
陸方完成
38
108
112
90
39
39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表4 105年度至110年度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通緝犯緝捕遣返辦理情形 單位:人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人數
17
13
11
11
4
0
說 明:1.通緝犯係指刑事犯或刑事嫌疑犯。
2.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
綜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惟近年兩岸互動趨緩,關於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主管機關仍宜持續透過管道推促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以實現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