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九、截至110年9月底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尚未正式啟用,允宜儘速完備各項系統建置與人員訓練,俾因應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之需求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就辦理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科技設備監控相關事務經費編列3,653萬8千元,包含監控聯繫人力委外費用2,327萬6千元、通訊費511萬9千元、設備維護營運費用752萬4千元及教育訓練費用61萬9千元等。依據108年7月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刑事被告得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惟截至110年9月底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資訊系統建置作業尚有部分事項尚未驗收,且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因疫情延期辦理,致防逃新制仍難全面落實。經查:

(一)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由法務部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負責規劃及建置

依10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7條之1準用),為防止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於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另依同法第116條之2第2項之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於109年8月18日公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該辦法第6條規定,法院及檢察署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應備置信息接收及其他必要之科技監控相關設備與器材,並得視需要以監控中心辦理。經法務部與司法院召開多次會議討論,司法院委託該部主辦有關刑事被告科技監控設備之規劃及建置等相關事宜,法務部則責成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建置。詢據法務部表示,「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設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庭舊址,依原空間進行改建,規劃設置監控室、案情研討室、備勤室及資訊機房等,用以統籌各地監控接收事宜;且為使資源有效利用,該中心亦將同時進行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等監控業務。

(二)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辦理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作業,受疫情影響導致期程延後,截至9月底止尚有部分事項複驗尚未通過

109年度為辦理科技監控設備建置技術服務採購、建置完成前短期應急規劃與監控中心軟硬體設備及人員辦公使用空間、機房及網路建置等,臺灣高等檢察署依預算法第70條第3款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110年度除接續辦理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整修工程外,主要係辦理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之採購作業,內容包括建置相關資訊設備及系統,如:前端監控設備、後端監控系統、主資訊機房、異地備援資訊機房之相關設施,及辦理後續系統測試、修改調整、全系統上線測試及系統營運等。洽據法務部表示,因受疫情實施三級警戒管制措施影響,導致建置期程未如預期,該採購案已於110年8月及9月辦理驗收,其中部分履約標的(電子手環、腳環)之瑕疵尚待修正,已要求廠商限期改善。是以,刑事訴訟法關於強化防逃機制部分已於108年7月完成修法,法院及檢察官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為有必要時,可命被告遵守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惟迄110年9月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仍未正式啟用,致前揭羈押替代處分尚難全面落實。

(三)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之教育訓練課程受疫情影響未能如期辦理,相關人員對該系統之熟悉度有待提升

據法務部表示,對刑事被告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將視該監控個案據以設計監控強度,以電子手環、電子腳環、手機及居家讀取器搭配使用,依據訊號方向及GPS定位對個案實施24小時不間斷之監控管理及軌跡紀錄,其中搭配居家讀取器可輔助實施宵禁,較無監控時間之限制;實務上,監控個案於居家監控時,其所配戴之電子手環或腳環經由居家讀取器將監控訊號透過行動網路傳送至監控系統主機群;如個案離開住家時,電子手環或腳環將取得GPS定位,透過行動網路回傳至監控系統主機群,主監控室監控人員可透過科技設備監控系統動態掌握監控個案行蹤及軌跡紀錄。另各法院及各地方檢察署亦有指定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前揭人員接獲異常之監控信息者,應即進行判讀或確認,除異常狀況係設備本身因素所致,且已排除者外,應儘速通報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或其他有代理權限之人為適當之處理。

因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之運作涉及各法院及各地方檢察署相關人員,臺灣高等檢察署原規劃於110年5月起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惟受疫情影響導致延期辦理。基於維護審判獨立及檢察一體之精神,是否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應由法官及檢察官依個案獨立判斷,並尊重法官及檢察官對於個案之決定,惟前述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信息之指定人員及相關業務人員如未能及早熟悉該系統之運作流程與操作實務,恐影響後續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實有必要儘速辦理。

綜上,刑事訴訟法關於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業於108年7月19日生效,法務部先以現有之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之設備及監控模式因應,並著手規劃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之建置,惟該中心之科技監控設備及資訊系統建置作業尚有部分事項未完成驗收,允宜促請廠商儘速修正,使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早日正式運作;另臺灣高等檢察署原已規劃辦理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相關教育訓練課程,惟受疫情影響導致延期辦理,允宜儘速規劃替代方案或時程,使院檢相關人員及早瞭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之運作程序,俾利科技設備監控之防逃新制得以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