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於「檢察業務」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分支計畫之「業務費」科目,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3億386萬9千元,並新增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相關訓練等經費7,155萬6千元及司法精神病房相關安全設備等經費7,600萬元,合共4億5,142萬5千元,期提供受監護處分人適切之精神醫療,並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規劃辦理司法精神病房之安全維護相關作業。經查:
(一)執行監護處分所需醫療費用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列預算支應,106年度至109年度之受監護處分案件執行量無明顯增減
監護處分包含依刑法第87條所定因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或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於刑之執行前、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或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2項於審判中、偵查中或偵查終結後,法院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據法務部訂頒之「檢察機關執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監護處分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執行監護處分所需費用,除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或精神衛生法第26條辦理者之金額外,由檢察機關編列預算或由法務部統一編列預算支應;另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規定:「因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或第20條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者,檢察官應按其情形,指定精神病院、醫院、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處所。」是以,監護處分屬保安處分之一種,由檢察機關執行,並依評估結果得委由簽約之專業精神醫療機構收治,所需費用係由臺灣高等檢察署編列預算支應。
依據法務部提供資料,106年度至109年度受監護處分人之累計住院人數各為310人、339人、300人及298人,106年度至109年度之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介於2,154萬2千元至2,230萬4千元間,各年度受監護處分案件量尚無明顯起伏。
表1 臺灣高等檢察署106年度至110年度編列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之預、決算數及受監護處分人累計住院人數
單位:新臺幣千元;人
年度
106
107
108
109
110
預算數
21,766
21,766
24,608
24,608
2,4608
決算數
21,630
22,304
21,542
22,292
13,510
受監護處分人累計住院人數
310
339
300
298
235
說 明:1.107年度預算不足數由其他業務費流入支應。
2.110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累計住院人數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部
(二)為因應未來司法精神病房設置及刑法等相關法令修正,111年度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及維安相關經費大幅增加
洽據法務部表示,現行由各地方檢察署與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監護處分,面臨各醫療機構之規模及資源不一,且部分醫療機構對高風險程度、病況嚴重難以自理生活之受監護處分人收治意願較低落之困境,爰行政院110年7月29日核定之「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已規劃增設司法精神病房及司法精神醫院。此外,考量刑法將增訂延長監護期間及評估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亦將增訂偵查及審理程序中裁定緊急監護之相關程序事項,故法務部推估111年度受監護處分人平均在保人數將增至240人,復該部參酌衛生福利部研擬之「精神障礙受監護處分人監護處分執行期間收治費用估算表及支付標準」,經檢討修正後,估算每人每月住院醫療費用為10萬5,510元,爰111年度編列精神耗弱刑事犯強制診療經費合共3億386萬9千元。
「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由各部會分工執行,其中開設收治受監護處分人之司法精神病房由衛生福利部推動,法務部負責「精進監護處分」部分,故除編列前述執行監護處分費用外,111年度新增司法精神病房委外維安人力及其訓練經費7,155萬6千元及司法精神病房相關安全設備經費7,600萬元。如前所述,相關法令修正後,將可延長監護期間或增加緊急監護措施,執行監護處分相關費用勢必增加,又司法精神病房陸續開設,俟司法精神醫院設置完成,相關維安人力及設備建置費用將再倍增,為使前述資源可獲妥適運用,有待主管機關儘速規劃分級、分流處遇機制。
綜上,目前監護處分之執行處所係由各地方檢察署自行洽詢地區醫療機構簽約並委託執行,存有部分醫療機構拒絕收治風險程度較高之受監護處分人等困境,監護處分之執行品質實有提升之必要。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規劃,司法精神病房將陸續設立,將可提供較完整醫療資源及配置安全維護人力,然司法精神病房之設置及其監護處分執行費用高昂,為使資源有效運用,法務部允宜賡續推動相關法令修正,使檢察機關可獲專業評估之協助,及落實監護處分之分級、分流機制,俾使監護處分個案獲得適切處遇,達成預防再次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