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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二、調查局111年度增列「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允宜注意與其他機關之系統整合,俾提升通訊監察服務之綜效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調查局111年度於「一般建築及設備」業務計畫項下之「其他設備」工作計畫,編列「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分支計畫預算3,414萬6千元,預計辦理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精進系統軟、硬體第一期建置,為新增計畫。經查:

(一)調查局現有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面臨設備軟、硬體老舊及分析應用功能不足之困境

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同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建置機關」,而建置機關之職責係單純提供通訊監察軟硬體設備,並未接觸通訊內容,主要係提供各司法(警察)機關執行通訊監察之相關服務。依據「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111-114年)」所載,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係依業者電信系統之監察系統建置,自91年陸續建置迄今已近20年,其硬體設備及作業系統等軟體版本老舊,無法滿足資訊安全需求,亦無法有效處理網頁等軟體之新功能,另作業系統MS2003SP2建置之網域伺服器,微軟亦已停止支援。此外,國內各家電信業者即將完成第一階段5G NSA(Non-Stand-Alone)網路建置,預估未來陸續完成5G SA(Stand-Alone)網路建置後,網路使用頻寬將會大量成長,故調查局後端之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須配合前揭發展期程,進行通訊監察測試工作,且需符合網路高頻寬、5G物聯網監察及相關資安防護需求。

(二)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預計分4年辦理,除軟硬體設備之提升外,並增加多項分析應用功能

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核定總經費合計1億9,651萬6千元,包含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設備5,583萬9千元、網路設備140萬7千元、授權軟體費用3,442萬7千元、程式開發8,181萬6千元、(後端)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整合及軟硬體升版1,982萬4千元、軟硬體安裝架設、功能測試及教育訓練320萬3千元,分4年辦理。該計畫主要工作項目包含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軟硬體升版、5G通訊監察先期規劃與配合前端監察測試、建置通訊監察網訊MetaData解析處理系統、建置IP通聯調閱查詢系統、建置通訊監察地理資訊系統及建置通訊監察整合分析系統等(詳表1)。準此,調查局考量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建置多年,為順應5G電信網路發展趨勢,未來將面臨大量資訊處理需求,除規劃進行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之軟、硬體提升,並增加多項分析應用功能。

表1 法務部調查局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之工作項目

工作項目

現況

執行內容或目標

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軟硬體升版

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之作業系統,微軟已停止支援,且相關子系統建置完成時間已逾10年,對於快速成長之資訊量,處理效能已有不足。

汰換老舊軟硬體設備,預計升版時導入叢集架構,簡化系統複雜度,並避免資料損失;另納入資訊管理自動化,可遠端接收告警程式。

5G通訊監察先期規劃與配合前端監察測試

電信業者之5G發展。

配合電信業者之前端5G監察設備,整合各特殊介面子系統,採用模組架構,以自動或半自動化方式進行。

建置通訊監察網訊MetaData解析處理系統

監察所得數據量雖然龐大,惟內容大部份已加密,解譯還原產出之有效資訊銳減。

擴充數據研析功能,以蒐集有價值之通訊監察資訊,並應用新MetaData解譯引擎針對加密與非加密資料進行解譯與分析,強化通訊監察之蒐研能量。

建置IP通聯調閱查詢系統

原本須人工發函查訊之方式亟待自動化,且電信業者回復之IP通聯調閱資料檔案格式不一。

建置完成後可提供IP通聯查詢服務,依據登入帳號權限,使用者可便於掌握查詢進度;另可自動判斷常用之檔案格式。

建置通訊監察地理資訊系統

現行系統僅具備單一目標通訊監察地理資訊顯示等功能,難以判斷不同監察對象間是否可能有關聯。

運用多軌跡地理資訊研析能力,可同時分析多個監察目標間是否存在關聯性,提升辦案效率。

建置通訊監察整合分析系統

社交網路普及,成為訊息連繫平台。

蒐集社群公開資訊,結合現有通訊監察資料,協助辦案人員建立嫌疑人之完整訊息及社交網絡。

資料來源:摘整自「通訊監察自動分配管理系統精進計畫」。

綜上,通訊監察為為犯罪偵查之重要手段之一,各類案件中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最大宗,而電信技術日新月異,5G係各家電信業者當今重要發展項目,通訊監察之實施亦需與時俱進,適時進行相關軟硬體設備之版本升級及系統應用功能擴充尚有其必要,惟仍須於「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秩序」三者間取得平衡,以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意旨;此外,法務部調查局與內政部警政署同為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雖分別管理不同電信事業,惟兩機關之通訊監察系統之規格及相關應用功能允宜相互搭配,並注意系統整合介接之可行性,以發揮通訊監察之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