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109年度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受疫情影響略有下降,允宜研謀改善金融餘額查詢機制,以提升執行效能及準確度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法務部主管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法務部所屬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宜姈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111年度於「執行案件處理」業務計畫編列13億7,947萬2千元,主要係加強執行滯欠大戶,持續關懷弱勢、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交換作業及辦公廳舍之整修等所需經費,較110年度增加2,389萬4千元(增幅1.76%)。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自108年度起已連續2年下滑,成效有待提升,又現行批次查詢金融帳戶餘額之機制欠缺即時性,且無法得知是否屬義務人依法領取之補助款項,均未臻周延。經查:

(一)109年度行政執行案件因疫情影響,導致徵起金額減少,其中財稅案件徵起金額更已連續5年下滑

109年度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為249億5,772萬元(詳表1),較108年度減少7億9,056萬3千元(減幅3.01%),洽據行政執行署表示,主要係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所致。如以案件類別分析,109年度罰鍰案件及費用案件之徵起金額變化甚小,尚較108年度有微幅增加,另財稅案件及健保案件之徵起金額則均較108年度減少。

另觀察近年徵起金額變化趨勢,健保案件與費用案件略有起伏,主要係受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償還所積欠之勞、健保費補助款案件之影響,而罰鍰案件則無明顯增減;另財稅案件徵起金額近年概呈減少之勢,105年度及106年度徵起金額尚達100億元以上,至109年度徵起金額則已降至87億9,070萬2千元,占總徵起金額之35.22%,與105年度之徵起金額107億58萬9千元及占比44.11%相較,徵起金額減少19億988萬7千元(降幅17.84%),占比亦降低8.89個百分點。是以,徵起金額為行政執行署之重要績效指標表現之一,惟109年度受疫情影響,徵起金額較上年度減少。

表1 行政執行署各分署105年度至110年度行政執行案件徵起金額

單位:新臺幣千元

類型

年度

財稅案件

健保案件

罰鍰案件

費用案件

合計

105

10,700,589

6,431,515

1,992,704

5,133,061

24,257,869

106

10,318,171

8,725,996

2,373,056

6,174,028

27,591,251

107

9,540,316

10,054,305

2,539,085

7,865,194

29,998,900

108

9,232,579

7,390,862

2,641,583

6,483,259

25,748,283

109

8,790,702

6,833,694

2,684,837

6,648,487

24,957,720

110

5,047,585

7,412,915

1,540,498

5,958,115

19,959,113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8月底。

資料來源:法務統計月報。

(二)批次查詢義務人金融帳戶餘額雖有助加速案件執行,惟即時性及準確性仍有待改善

近年行政執行署新收案件多為小額案件,對於該類小額案件執行義務人之存款債權,相較於其他種類財產之執行(如動產、不動產等),係屬有效且合理之執行方法。行政執行署前已建置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然僅可查得義務人於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尚無法查詢帳戶餘額,且可運用該查詢系統之案件量十分有限;因應小額案件大幅成長趨勢,為使各分署精準扣押存款,遂由數個執行分署聯合每年定期向轄區內主要金融機構查詢2至3次義務人之存款餘額(即批次查詢金融帳戶餘額),並透過案管系統統計報表管控案件進度,現行運作方式則係由執行分署以公文檢附光碟方式辦理,惟義務人之帳戶餘額需待核發扣押命令,並經金融機構回復後,始能知悉扣押金額,耗費諸多時間核發撤銷扣押命令,且易引發義務人質疑超額扣押。是以,現行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及批次查詢金融帳戶餘額之運作方式,效率及即時性仍待提升。

(三)義務人依法領取之津貼、補助款等不得為強制執行,惟近期仍發生誤遭扣押情事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又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此外,109年4月21日公布施行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2項亦規定:「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是以,義務人自政府依法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等,係政府照護社會弱勢族群或扶助產業之措施,用以維持其基本生活或營運,如予強制執行,則有違政府發給之目的。

行政執行署前於109年5月8日已通令所屬各分署不得扣押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法領取之相關補助款項,惟因各分署執行人員或金融機構承辦人員之疏忽,仍偶有誤為扣押之情事;嗣該署於110年6月修正扣押命令之例稿,提醒執行人員、金融機構承辦人及義務人,俾降低各分署誤為扣押之可能性,並要求各分署如發現扣押款項為紓困補助款或紓困貸款,應立即自動撤銷並發還,如有義務人反映仍被扣押相關紓困款項,應立即查明,如查證屬實,應儘速撤銷扣押。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民眾生活甚鉅,且各部會提供相關紓困補助項目眾多,如誤為扣押恐損及義務人權益。

綜上,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109年度行政執行署之執行案件徵起金額較108年度下降,允宜研謀善策以提高執行成效;又現行批次查詢義務人金融帳戶餘額之運作方式仍有不足之處,該署對於精進查詢機制已有初步規劃,尚待行政院召集各部會研商,允宜賡續積極推動;此外,針對義務人領取之政府補助(貼)款誤遭扣押事件,允宜切實檢討肇因並評估由各分署主動清查之可行性,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