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基金係依藥害救濟法第5條設置,111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9,226萬1千元,基金用途7,935萬3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1,290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賸餘減少2,632萬9千元;該基金辦理藥害救濟業務,以保障消費者之用藥權益。經查:
(一)藥害救濟規定及相關給付標準
依藥害救濟法第4條規定,正當使用合法藥物而因不良反應致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者,得依法請求救濟;至於藥害救濟給付標準區分為死亡給付、各種程度之障礙給付與嚴重疾病給付等;而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3條、第4條及第5條之1業於110年9月1日修正,調高死亡及障礙給付金額上限,自新臺幣200萬元整調整為300萬元整(詳表1)。
表1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說明表
項目
救濟金額下限
救濟金額上限
死亡給付
因使用藥品產生之不良反應致死
160萬元
300萬元
無法排除死因與使用藥品無關聯
無
100萬元
障礙給付
極重度障礙給付
150萬元
300萬元
重度障礙給付
110萬元
225萬元
中度障礙給付
100萬元
195萬元
輕度障礙給付
95萬元
175萬元
其他(無法排除障礙原因與使用藥品無關聯)
視個案具體情狀及障礙關聯程度,酌予給付。
嚴重疾病給付
1萬元(依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5條規定,未滿1萬元者以1萬元給付之)
60萬元(醫療費用自費部分實支實付)
資料來源: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供。
(二)109年度救濟金額較以前年度增加,係部分要害申請案件經審議給予最高額死亡或障礙給付救濟金所致
藥害救濟基金103至109年度藥害救濟給付計畫之執行率,除107年度及109年度外,皆低於7成(詳表2);復就近6年度藥害救濟情況表分析,救濟案件數及救濟金額由104年度2,750萬元,減少至108年度1,291萬3千元,呈逐年概減,惟109年度救濟金額驟增至3,543萬8千元,依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公布之藥害救濟審議案例分析,該年度有8 件申請案例(不良反應包括4 件過敏性休克、2 件毒性表皮壞死溶解症、1 例輸注相關反應及1 例猛爆性肝炎),經審議可合理認定藥害事件之發生與使用藥品有關聯,故給予最高額死亡或障礙給付救濟所致。
表2 藥害救濟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餘絀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
藥害救濟給付計畫
一般行政管理及其他
預算
決算
執行率
103
63,255
3,983
50,850
31,434
61.82
27,651
8,153
104
65,893
3,273
50,850
27,500
54.08
26,211
15,454
105
67,955
4,257
32,920
20,210
61.39
25,163
26,838
106
72,418
1,132
37,825
21,731
57.45
26,108
25,711
107
77,266
969
20,150
19,021
94.40
26,938
32,276
108
83,319
484
22,230
12,913
58.09
24,960
45,929
109
87,881
330
20,249
35,438
175.01
25,196
27,577
110
87,000
244
19,440
-
-
28,567
39,237
111
92,000
261
51,490
-
-
27,863
12,908
說 明:102年度至109年度為審定決算數、110及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三)主管機關允宜基於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適時檢討救濟要件妥適性,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
依據藥害基金會統計,88年至110年8月藥害救濟累計累計給付案件2,085件,平均獲得救濟比率59.02%,累計給付金額5.39億元;審定結果不予救濟件數1,448件,就不予救濟理由分析,以與藥品無相關568件最高(詳表3),占1,448件之39.23%,其次為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353件(占24.38%)。
表3 不予救濟理由原因排名前五名一覽表
審定結果不予救濟理由
件數
1.與藥品無相關
568
2.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
353
3.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
261
4.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
99
5.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
75
資料來源:整理自藥害基金會公布之藥害救濟業務執行現況。
基於藥品特性及用藥者個別體質及病情差異,在合理用藥之情況下,仍可能發生無法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而用藥受害民眾除透過訴訟外,可依藥害救濟法獲得即時補償。查藥害救濟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情形共有10款,實務上藥害救濟申請無法通過最常見原因以依證據足以認定不良反應與藥品無關最高,而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居次,衛福部(前行政院衛生署)鑒於辦理藥害救濟案件對於「常見」發生率之認定難有準則依循,曾於函文中揭示參照國際歸類定義,將發生率>=1%定義為常見。
雖經司法院大法官107年7月27日釋字第767號解釋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1項第9款將「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排除救濟範圍之外,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宣告合憲,惟仍於理由書第8段指出,相關機關應盱衡醫藥產業整體發展趨勢、藥害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與社會衡平原則及社會補償合理性等情事,適時檢討系爭規定有關藥害救濟給付之不予救濟要件,且不應過度擴張藥害不予救濟之範圍,阻絕受藥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是故,衛福部除應密切注意國內外藥害救濟相關消息及我國民眾用藥反應,俾防制藥害發生外,亦應適時檢討救濟要件之妥適性,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
綜上,近年度藥害救濟案件數及金額逐年減少,衛福部允宜注意國內外藥害安全訊息,並基於藥害救濟制度目的與救濟制度之公益及永續性,適時檢討改進藥害救濟制度,以維護民眾用藥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