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係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第3目及第30條第3項之規定設立,111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6,120萬4千元,基金用途途1億1,077萬1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短絀4,956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賸餘減少5,141 萬2 千元,將以期初基金餘額填補;該基金提供疑似因預防接種之受害者,予以審議及救濟之用,俾確保接種民眾權益。經查:
(一)配合受害救濟條件放寬及擴大施打COVID-19疫苗措施,預期受害救濟給付增加,111年度增編相關經費9千萬餘元
111年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計畫編列1億871萬2千元,較110年度增加9,167萬1千元,係因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8條規定業於110年2月修正,原嚴重疾病給付定義應兼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兩要件,現已放寬修正為擇一條件;且截至110年7月底止,該基金表示已審議之受害救濟案件達165案,超越前5年各年度全年案件總數,其中包括接種新型冠狀病毒疫苗之民眾提出之申請救濟案件,該等案件苗類別包括阿斯特捷利康(AstraZeneca)及莫德納( Moderna )等 COVID-19疫苗,預期未來受害救濟給付增加,故增編相關費用。
(二)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之審議允宜依規定並參酌相關判例及解釋內容妥為衡酌處理,以確保接種民眾權益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於1988年6月成立,並自1992年起,設置獨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accine Injury Compensation Program)進行審議,期望民眾若有因預防接種而致死亡、身心障礙、嚴重疾病及其他不良反應等傷害時,能經由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救濟,消除民眾對預防接種可能導致副作用之疑慮,並提升預防接種率。依近年來受害申請救濟案件審議結果觀之,給予救濟案件占受理件數之比率介於58%至66%間(詳表1)。
表1 104至109年受害申請救濟案件審議結果統計表 單位:件;%
項目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受理件數A
75
67
94
120
146
162
給予救濟
件數B
49
43
62
79
84
105
B/A
65%
64%
66%
66%
58%
65%
不給予救濟
26
24
32
41
62
57
資料來源: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提供。
參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4月11日就國內首件接種人類乳突病毒疫苗,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行政訴訟案判決主文略以,原告申請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作成准予給付一定額之行政處分,且對於受預防接種,卻因個人體質等不明原因產生無法預見之損害時,如在因果關係認定上過於嚴苛,或在訴訟舉證責任上課加請求人過重負擔,反而不利於人民接種疫苗之意願;另監察院於108年4月調查報告中指出,疾管署於審議民眾因接受預防接種(疫苗)而受害申請案件,亦應體察司法院釋字第767號解釋理由之意旨,基於強化預防接種受害之補償機制與完善社會安全救濟制度防護網之精神,對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不應過度擴張預防接種不予救濟之範圍,而阻絕受害者尋求救濟之機會。據此,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之審議允宜依規定並參酌相關判例及解釋內容,妥為衡酌處理。
綜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成立目的係期望民眾若因預防接種受損害時,能經由專業審議快速獲得合理救濟,故受害救濟案件之審議應依規定並宜參酌相關判例及解釋內容,妥為衡酌處理,以確保接種民眾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