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護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2,222萬元,基金用途1,227萬4千元,基金來源用途相抵後賸餘994萬6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賸餘增加266 萬元。經查:
(一)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罰款收入逐年成長,107至109年度決算數皆逾2億餘元
為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據此,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度設置,以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該基金收入主要來源為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其中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罰鍰之部分提撥數最高,提撥比率為90%,係依據行政院106年3月14日院臺食安字第1060007114號函示,中央政府裁處罰緩提撥90%於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剩餘之10%納入食藥署單位預算之罰鍰收入;而各市縣政府各該轄區前1年度違反食品安全法裁處罰鍰實收決算數之5%亦繳交該基金。近6年度(104至109年度)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由104年度1,816萬3千元,成長至109年度2億3,546萬6千元(詳表1)。
表1 104至109年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入來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收入來源
104年度決算
105年度決算
106年度決算
107年度決算
108年度決算
109年度決算
合計
58,163
48,671
37,863
228,669
224,849
235,466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18,163
15,671
36,784
228,472
224,471
235,394
政府撥入收入
40,000
3,000
400
0
0
0
其他收入
-
30,000
679
197
378
72
說 明: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包括罰鍰提撥金、罰金及不當利得部分提撥金等。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提供資料。
(二)各年度計畫決算數均未達1千萬元且多遠低於預算數,基金餘額逐年成長,允宜參酌相關規定研議繳庫之可行性
依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該基金用途為食品安全保護所需支出,現行業務僅辦理1項計畫,係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及食安事件檢舉獎金等,惟自成立以來,每年度補助案件最多僅15件,補助支出最高為104年度之795 萬8千元(詳表2),除107及109年度外,計畫執行率低於3成或未達6成,迄109年底基金餘額已達7 億9,927萬7千元,資源運用效率欠佳。
鑒於食藥署單位預算賡續推動食品安全管理業務,允宜參酌「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年度決算賸餘超過預算部分,列入基金餘額處理,必要時由行政院依規定分配繳庫」研議辦理繳庫之可行性,可挹注食品安全管理業務所需經費之財源,俾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表2 104至109年度食品安全保護計畫預、決算數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用途
104年度決算
105年度決算
106年度決算
107年度決算
108年度決算
109年度決算
決算數A
8,057
3,580
1,102
7,282
5,110
9,273
消費者團體訴訟相關費用
7,958
3,500
998
451
902
1,932
食安檢舉獎金
0
0
0
237
200
200
其他
99
80
104
6,594
4,008
7,141
預算數B
41,000
12,000
10,700
7,960
8,956
10,229
執行率(A/B)
19.65
29.83
10.30
91.48
57.06
90.65
資料來源:食藥署提供資料。
綜上,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於104年度設立,其相關違規罰鍰收入逐年增加,然各年度計畫決算數皆未達1千萬元且多遠低於預算數,迄109年底基金累積餘額近8億元,影響政府整體資源運用效率,允宜參酌相關規定研議繳庫之可行性,俾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