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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久居國外者於65歲前返臺短暫加保,即得領取高於所繳保費之老年年金給付,欠缺公平性,允宜檢討修正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國保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保險給付696億644萬8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數670億9,171萬6千元增加25億1,473萬2千元(增幅3.75%),且較109年度決算數607億6,898萬7千元增加88億3,746萬1千元(增幅14.54%)。經查:

(一)國保之投保資格及老年年金給付方式

1.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及第29條規定,年滿25歲未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並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得於年滿65歲時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對照屬福利津貼性質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請領條件,則設有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限制(參照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

2.復依同法第30條規定,老年年金給付,除有欠繳保費不計入年資、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外,得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1)(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772元(下稱A式)。

(2)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下稱B式)。

又依A式請領與B式之差異部分,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由領取人數觀之,領取A式人數遠高於領取B式人數(詳表1)。

表1 老年年金領取狀況一覽表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年度

A式人數

A式金額(C)

B式人數

B式金額(D)

合計C+D

103年

518,574

2,018,351

52,760

28,647

2,046,998

104年

607,881

2,418,832

67,768

43,023

2,461,855

105年

704,182

2,940,745

86,840

61,106

3,001,851

106年

792,437

3,359,715

109,417

81,638

3,441,353

107年

871,519

3,744,241

136,196

107,279

3,851,520

108年

934,100

4,032,437

168,373

136,811

4,169,248

109年

982,182

4,412,703

206,989

175,634

4,588,337

110年

(6月底止)

1,001,535

4,527,212

224,953

195,559

4,722,771

資料來源:勞保局。

(二)短暫加保即得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欠缺公平性

茲以63歲為例,說明現行國保年金短暫加保後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情形。據勞保局統計,截至109年底止,63歲以後方設籍我國且繳國保者(是類人員每月繳交國保費用674元至987元)累計 7,900人,其中滿65歲開始領取老年年金者計6,016人;惟我國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於年滿65歲前,無論是否長期居住國內,僅需於設籍後加入國保,無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2項情事者,即得於年滿65歲時,以A式每月領取3,772元以上之老年年金,條件優厚,對久居我國長年繳交保費,藉此將老年或生活上可能遭遇危險移轉於承保機關,落實社會保險自助互助機制之國民,相對欠缺公平性,容待檢討。

(三)研擬增列限制條件之修法進程

衛福部考量國民年金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老年年金給付(即A式)具有福利津貼性質,前曾於107年間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單位召開修法討論會議,經蒐集各界意見已獲共識,並納入修法規劃,將增列「設籍國內」及「居住期間(即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滿183天)」等限制條件,並研訂緩衝期,以利民眾知悉,因涉及民眾權益,未來將配合整體政策規劃適時辦理修法作業。為資周延,衛福部未來倘研擬修正條文,須審慎研酌連動影響之給付、財務及潛在被保險人繳交保費意願等。

綜上,國保為我國重要社會保險政策,具備基本保障金額之設計,惟制度上未限制投保及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者之居住時間,致有久居國外者於65歲前返臺短暫加保,即得領取高於所繳保費之基本保障金額等不公平現象,允宜檢討修正,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