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投資業務收入16億7,073萬2萬元,係國內外投資收益,另編列投資業務成本3億9,494萬3千元,係基金投資運用之委託經營經理費、國外投資保管費及票券等帳務維護費。經查:
(一)委託經營資產金額龐鉅,占比不低
依國民年金法第45條:「政府為辦理本保險,應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二、保險費收入。三、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四、利息及罰鍰收入。五、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六、其他收入。」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為基金收入之一部,為增加基金運用之靈活運用及收益,目前相關社會保險基金均朝向部分委託運用之方式,國保基金依國民年金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委託金融機構經營投資。該基金106至109年度國內委託經營資產介於261億餘元至301億餘元間,占投資運用總額之7.08%至9.17%,國外委託經營資產介於682億餘元至971億餘元間,占投資運用總額之22.75%至26.31%;整體而言,委託經營資產介於951億餘元至1,252億餘元間,占投資運用總額之29.97%至33.39%(詳表1),金額龐鉅,占比不低。
表1 近年度國保基金委託經營資產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投資項目
106
107
108
109
決算數
占比
決算數
占比
決算數
占比
決算數
占比
投資運用總額
293,172
100.00%
310,403
100.00%
369,254
100.00%
417,762
100.00%
國內委託經營資產
26,878
9.17%
26,236
8.45%
26,136
7.08%
30,165
7.22%
國外委託經營資產
68,270
23.29%
74,927
24.14%
97,148
26.31%
95,046
22.75%
委託經營資產合計
95,148
32.45%
101,163
32.59%
123,284
33.39%
125,211
29.97%
資料來源:勞保局,本報告彙製。
(二)允宜檢視督管委託經營資產受託機構機制,並加強追蹤控管
國保基金收受被保險人及政府負擔保費,應善加管理,以利永續發展,委託經營資產金額龐鉅,更應妥為督管,俾維護基金權益。督管機制方面,據衛福部聲復審計部審核通知事項,針對委託經營資產受託機構,勞金局於遴選及續約時業列入參考,並於申請須知及契約明訂資格限制、應負責任及罰則;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至受託機構進行實地查核,以瞭解各項業務管理運作實況及其法令、契約與作業規範之遵循情形,俾適時提供改進建議、加強追蹤控管,如查有疑似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情事,即移請金管會協助查處;另每年函知受託機構遵守法令及契約規定,如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基金利益情事,應通知勞金局並提供檢舉管道,以確實發揮誠信經營價值。
綜上,國保基金經營績效與管控良窳,攸關被保險人權益及信心,為增裕收益,國保基金部分資金辦理委託經營,近年度委託經營資產甚為龐鉅,占投資運用總額比率不低,允宜積極關注受託機構內部控制情形,審慎督管,以確保基金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