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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預決算差異比率多逾2成,允宜會商研修估列規定,俾符實際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長照服務發展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民年金保險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張峻萍

據國保基金111年度預算案「預計平衡表說明」,中央政府責任準備預估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89億2,349萬7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案數95億1,446萬1千元減少5億9,096萬4千元(減幅6.21%),較109年度決算數134億2,679萬1千元減少45億329萬4千元(減幅33.54%)。經查:

(一)公彩盈餘分配收入為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之重要財源

依國民年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年金差額、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等款項,依序由公彩盈餘、調增營業稅支應,若有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復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益彩券盈餘之分配,應以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50%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並不得充抵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已分配及補助之社會福利經費。」基此,國保基金各年度獲配之45%公彩盈餘分配收入,為該基金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之重要財源。

(二)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預決算差異比率多逾2成

揆諸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情形,歷年度超收數介於9億餘元至80億餘元間,超收比率介於9%至106%,除108年度外,皆逾2成。詢據勞保局略以,收入係按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以上年度(110年度)6月份實際獲配盈餘之9成換算為全年度數額估算,雖條文原意為公益彩券售出券面總金額,視發行機構管銷及活動促銷而浮動,為避免高估盈餘而影響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推行,爰訂定算式;惟國保基金111年預算案參據前述公式估列金額為89億餘元,遠低於103至109年度實際獲配金額121億餘元至166億餘元,以單一年度單一月份為基準推估全年度數據,不無疑義,容有改進空間。

表1 103至111年度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收入預決算數對照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年度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預算數A

10,623

7,594

7,954

9,984

10,069

11,285

9,151

9,514

8,923

決算數B

16,657

15,679

12,149

12,646

12,962

12,254

13,427

超收數

C=B-A

6,034

8,085

4,195

2,662

2,893

969

4,276

超收比率

C/A

57%

106%

53%

27%

29%

9%

47%

資料來源:勞保局及國保基金各年度預算書。

綜上,公彩盈餘分配收入為國保基金中央政府責任準備之重要財源,歷年度預算案皆將其收入估列結果揭示於「預計平衡表」下,惟103至109年度預算數偏低,與決算數差異比率多逾2成。國保基金111年度預算案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6條之2規定估算數,遠低於歷年度獲配金額,恐與現況未盡相合,編製基礎及公式顯有改進空間,允宜會商財政部研修估列規定,俾符實際。

(分機:1933 張峻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