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委會為辦理海域及海岸安全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海洋權益維護執法事務及海事安全維護事務,111年度預算案於「海洋業務-海域安全作業」編列1,898萬4千元,其中獎補助費1,150萬元,係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有關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等相關工作。經查:
(一)計畫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
1.計畫內容概述:海委會為結合及輔導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逐步完善我國海域遊憩活動環境,進而確保從事海域遊憩動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爰辦理「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總經費4,260萬元,計畫期程111至114年,預計辦理內容及經費需求詳表1。
表1海委會「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預計辦理內容及經費需求表 單位:新臺幣萬元
項目
計畫
期程
總經費
經費需求
辦理內容
111
年度
112
年度
以後
年度
1.完善海域遊憩活動場地
111-
114
2,100
650
650
800
1.檢視現行救生救難或水域遊憩相關規定或公告。
2.於所轄水域設置明顯告示牌。
3辦理海域遊憩活動分區評估委託研究。
4.辦理水域遊憩安全巡查工作。
2.辦理水域遊憩安全宣導
111-
114
650
130
144
376
1.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海域安全暨水域遊憩安全訓練。
2.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海域安全暨水域遊憩安全訓練。
3.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從事水域遊憩觀念宣導。
3.辦理區域救生域救生難演練
111-
114
200
50
50
100
重點縣市辦理擴大區域救生救難演練,並研定標準作業流程。
4.補強地方救生救難裝備
111-
114
1,310
190
240
880
1.補強汰換地方第一線救生救難裝備。
2.於所轄水域設置簡易救生設備。
合計
4,260
1,020
1,084
2,156
-
說 明:本表資料係引用核定計畫書,與實際預算編列存有差異。
資料來源:整理自海委會之111 至114年度中長程個案計畫「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核定版)」之內容。
2.預算編列情形:111年度預算案編列獎補助費1,150萬元,包括(1)補助地方政府推動有關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等相關工作1,020萬元。(2)補助所屬機關辦理海域安全重大政策及臨機計畫等工作100萬元。(3)捐助民間團體辦理海域安全相關活動等工作30萬元。
(二)近年海上救生救難案件數有增加趨勢,允宜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
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2 條規定:「本會掌理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及海域與海岸安全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是以,營造安全無虞之海域遊憩環境,海委會應積極協助各水域遊憩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共同推動及辦理各項強化海域、海岸安全工作,以確保民眾從事海域遊憩之安全。
參據該會提供109年度至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結合縣市政府推動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詳表2),109年度及110年度截至8月底止實際補助金額及件數分別為934萬元及38件、427萬1千元及12件,合計1,361萬元及50件。
表2 109年度至110年截至8月底止「結合縣市政府推動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計畫」編列及執行情形 單位:件;新台幣千元
年度/項目
補助地方政府完善救生救難量能之建置
補助所屬機關協同辦理海域安全等重要政策事項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海域安全相關活動
合 計
109
預算
金額
10,000
-
-
10,000
件數
13
-
-
13
決算
金額
8,830
-
510
9,340
金額
13
-
25
38
110
預算
件數
10,000
3,200
300
13,500件數
18
5
15
38
決算
金額
4,251
-
20
4,271
件數
11
-
1
12
111
預算
金額
10,200
1,000
300
11,500
件數
20
2
15
37
說 明:1.表列109年度決算為決算數;110年度決算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11年度為預算案數。
2.111年度係辦理「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加強維護海域遊憩活動安全工作計畫」之預計補助金額及件數。
資料來源:海委會提供,本報告整理。
另由近年海域(岸)救生救難案件執行情形觀之(詳表3),106至109年度之案件數及人數年平均分別為救生237件及322人,救難114件及507人,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660件及8,672人,合計1,011件及9,501人。由趨勢觀之,救生、救難及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案件合計數由106年度之927件增加至109年度之1,216件,呈增加之勢,可能與民眾從事海域(岸)遊憩活動日漸頻繁息息相關。近年來我國積極推動開放海洋政策,鼓勵民眾親近海洋,隨著「向海致敬」政策之推動,鼓勵人民「淨海」(潔淨海洋)、「知海」(知道海洋)、「近海」(親近海洋)及「進海」(進入海洋),未來海難救助需求恐將逐年增加。基此,為確保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該會允宜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並落實各項海域(岸)維安工作,以確保民眾從事海域(岸)遊憩活動之安全。
表3 海巡署106至109年度海域(岸)救生救難案件執行情形表
單位:件;艘;人
項目
/年度
救生
救難
其他災難救護
及服務工作
合計
案件數
人數
案件數
船隻數
人數
案件數
人數
案件數
人數
106年
238
295
99
100
769
590
6,769
927
7,833
107年
207
264
125
130
509
572
7,475
904
8,248
108年
242
370
110
110
418
643
4,124
995
4,912
109年
261
357
121
128
333
834
16,320
1,216
17,010
合計
948
1,286
455
468
2,029
2,639
34,688
4,042
38,003
4年度平均數
237
322
114
117
507
660
8,672
1,011
9,501
說 明:1.救生:指因人員落水或因從事有關水上作業、活動而受傷、生病,有致命之危險,由海巡署進行救援行動者。
2.救難:指船舶因天災、機器故障、碰撞、漏水、擱淺、失火或絞擺等原因而致船舶、船員、旅客遭難有立即性危險,由海巡署派遣人、船、航空器或機具設備進行救援行動。
3.其他災難救護及服務工作:指處理(打撈)浮屍、處理海上交通事故、處理漁事糾紛、遇險船舶戒護服務、外離島緊急傷病醫療後送服務、旅客疏運及物資救援服務、岸際急難事件救援服務、海(水)上活動安全維護服務及其他等案件合計。
資料來源:整理自海巡署網站「海巡重要統計資料」。
綜上,近年海上救生救難案件數有增加趨勢,為確保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允宜結合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強化海域、海岸救生救難能量,並落實各項海域(岸)維安工作,以確保民眾從事海域(岸)遊憩活動之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