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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多數市縣於非自住住家部分未依規定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另多數市縣未依規定辦理房屋標準單價重評作業,以往重評結果亦待檢討,允宜積極督導改善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賦稅署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0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房屋稅係依房屋現值乘計稅率課徵之;其中房屋現值係由各市縣政府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年重行評定之標準核計之;稅率則區分住家及非住家兩類,住家部分又區分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及其他,前者稅率為1.2%,後者則介於1.5%至3.6%間,各市縣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非住家用房屋則分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或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前者稅率在3%至5%間,後者則在1.5%至2.5%間。經查:

(一)多數市縣於非自住住家部分未依規定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允宜督導適度提高多屋者相關持有稅,俾利實現居住正義

依前揭規定,住家之其他部分(下稱非自住住家部分)得由各市縣政府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惟截至110年8月底止,僅臺北市、宜蘭縣及連江縣訂有差別稅率,其餘19市縣均為單一稅率,除桃園市為2.4%及新竹縣為1.6%外,其餘17市縣均為最低稅率1.5%(詳表1);賦稅署宜督導各市縣政府於因地制宜前提下,適度提高多屋者前揭非自住房屋之持有稅,以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並利實現居住正義。

(二)多數市縣未依規定辦理房屋標準單價重評作業,以往重評結果亦待檢討,允宜訂定具實質鼓勵之督導方案及獎懲措施妥適辦理

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重要審核意見,各市縣最近1次重評房屋標準價格年度於107年度以後者僅有7市縣,即依規定於3年內辦理重評者占所有市縣政府之32%,而於6年內辦理重評者占77%,自74年起均未辦理重評者為彰化縣及金門縣。

重評標準單價在六都較73年度調漲幅度達100%者僅臺北市,在其餘縣市政府中則有宜蘭縣、連江縣及新竹縣等;查其餘六都中之新北市、高雄市、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之調漲幅度各為94%、81%、60%、60%及58%,於前揭宜蘭縣等3市縣調漲幅度達100%下,似有再檢討調漲空間;另嘉義縣及嘉義市調漲幅度各僅42%及38%,未達50%,亦須檢討辦理。

財政部及賦稅署為督導及鼓勵各市縣政府合理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訂定相關徵收稅率,將「房屋稅稅收努力程度」納入103至105年度中央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然卻於106年度起刪除該考核項目,惟按前揭狀況,多數市縣尚未依規定積極辦理,該部及該署宜積極訂定具實質鼓勵之督導方案及獎懲措施妥適辦理,俾利增各地方政府之房屋稅稅收。

綜上,房屋稅係地方政府施政之主要財源,惟多數市縣於非自住住家部分未依規定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允宜督導適度提高多屋者相關持有稅,俾利實現居住正義;另多數市縣未依規定辦理房屋標準單價重評作業,以往重評結果亦待檢討,允宜訂定具實質鼓勵之督導方案及獎懲措施妥適辦理,俾利增各地方政府之房屋稅稅收。

表1 110年8月底各市縣住家之其他部分房屋稅稅率情況表

市縣別

稅率

房屋稅率

臺北市

差別稅率

2戶以下:2.4%。3戶以上:3.6%

宜蘭縣

2戶以下:1.5%。3戶至7戶:2%。8戶以上:3.6%

連江縣

2戶以下:1.6%。3戶以上:2%

桃園市

單一稅率

2.4%

新竹縣

1.6%

新北市等17個市縣

1.5%

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

表2 109年調查之現行各市縣政府最近重評房屋標準單價情況表

市縣別

最近重評年度

現行房屋標準單價

較73年調漲幅度

市縣別

最近重評年度

現行房屋標準單價較73年調漲幅度

臺北市

103

(109至110年期)128%

屏東縣

105

73%

宜蘭縣

104

153.8%

基隆市

108

63.85%

連江縣

105

140%

花蓮縣

108

63.24%

新竹縣

108

100%

南投縣

105

61.4%

新北市

109

94%

桃園市

104

60%

澎湖縣

104

92.31%

臺中市

106

60%

臺東縣

105

84.08%

臺南市

108

58%

苗栗縣

103

82%

嘉義縣

10842%

高雄市

103

81%

嘉義市

108

38%

雲林縣

105

81%

彰化縣

73

新竹市

105

78.57%

金門縣

73

說 明:臺北市房屋104至106年度為73年度之160%,自106中實施6年緩漲機制,每2年按房屋標準單價之70%、80%及90%為基準課徵房屋稅,爰109至110期係按80%計徵為128%。

資料來源:審計部109年度審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