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截至110年9月底止,行政院尚未函請本院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關務署除宜密切注意修法進度外,尚宜與相關部會持續改善相關管理措施,以減少邊境執勤之爭議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關務署、國產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電熱(加熱)式菸草產品係近年興起之物品,部分國人攜帶入境時,由財政部關務署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與該部國庫署函示、海關緝私條例條及行政罰法等相關規定予以暫扣。經查:

(一)相關機關之說明

1.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國健署) 105年8月22日國健教字第1050005125號函略以,加熱式菸草產品部分係以菸草製成,應屬菸酒管理法及菸害防制法所稱之菸品;至其支撐器及充電器部分,因其形狀類似菸品,倘組成後可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核屬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

2.財政部國庫署(下稱國庫署) 107年2月7日台庫酒字第10703613120號函略以,鑑於加熱式菸草產品在國際間屬新興產品,國際上分類為菸品、電子煙或管制產品禁止進口等,管理作法不一,我國尚無對此產品進行分析研究與風險評估之實證資料,該產品屬性定位未確定前,仍屬未開放進口物品,尚不宜依菸酒管理法裁處。

3.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依據上開函示、海關緝私條例第17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36條等規定,查獲虛報或匿未申報者,均先予暫扣。自106年度至110年8月底止,合計查獲加熱式菸草7萬4,313條及加熱器(含零組件)4,877組(詳表1)。

4.截至110年8月底止,少部分扣押案件及存關案件經民眾或營業人提出聲明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之進度與辦理結果,概述如下:

(1)扣押案件:提出聲明異議14件,其中10件經關務署否准後未提出訴願申請、1件函請補正法定代理人簽章、2件經該署否准後提起訴願經財政部訴願不受理決定(其中1件再提行政訴訟經裁定駁回)、1件未提出訴願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裁定駁回)。

(2)存關案件:提起訴願4件,經財政部駁回,並提出行政訴訟,其中2件判決駁回原告之訴,2件審查中。

表1 關務署106年至110年8月暫扣之加熱式菸品數量統計表

年度\項目

電熱(加熱)式菸品(條)

加熱器及零組件(組)

106

1,030

326

107

20,232

1,695

108

33,607

1,463

109

16,929

1,276

110年1-8月

2,515

117

合計

74,313

4,877

資料來源:關務署。

(二)衛生福利部已報請行政院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行政院尚未函請本院審議

1.衛生福利部(國健署)經審酌中央相關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實務執行建議及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專家學者、公益團體與民眾之意見,於109年5月29日預告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包括嚴格管制電子煙之類菸品與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產品、加大警示圖文面積、禁止加味菸、提高使用菸品年齡至20歲、嚴禁菸品贊助及擴大室內公共場所禁菸等多項規定。國健署109年8月17日表示,已積極就各界意見綜整回應,以有效禁止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使用、展示與廣告,保障青少年不受其危害;衛福部109年9月28日表示共接獲約9,872件外界反映意見,其中以反對擴大禁菸場所(61.5%)及反對擴大警示圖文(56.5%)最多。

2.據國健署網頁所載,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議,行政院並於109年11月16日及109年12月18日召開審查會議,修正後草案正由行政院審查中。惟截至110年9月底止,行政院尚未函請本院審議。

綜上,關務署自106年度以來查獲虛報或匿未申報電熱(加熱)式菸草菸品者,均先予暫扣,惟部分案件依法提出聲明異議、訴願及行政訴訟。衛福部雖已於109年10月20日報請行政院審議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分別於109年11月16日及12月18日召開審查會議,然截至110年9月底止行政院尚未函請本院審議。是以,關務署除宜密切注意菸害防制法修法進度外,尚宜與相關部會持續改善相關管理措施,以減少邊境執勤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