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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六、近5年來處理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年平均比率僅4.15%,且近9成國有非公用土地為私人所占用,允宜加速處理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及所屬(不含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關務署、國產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鄧凱文

國有財產署及所屬(下稱國產署) 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國有財產業務-國有財產管理處分」項下編列「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114年)」第3年經費1億8,865萬1千元。經查:

(一)104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平均每年約僅處理4.15%之面積,距本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有差距

1.為加速清查及處理國有非公用土地,財政部於99年度核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加強處理方案」,國產署依據該方案於100年度至102年度各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處理計畫」,嗣再訂定「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103-108年)」,並於108年度再研擬「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第二期計畫(109-114年)」。

2.根據本院96年間所作決議,國產署應於10年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房舍。本院審查108年度國產署單位預算復通過:「…截至106年底被占用面積仍高達2萬4,332公頃,顯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對國有土地被占用之清理成效不彰,爰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加強辦理勘清查作業,以提高每年收回被占用土地之面積及比率,俾使土地運用更具效益,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之決議,然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面積仍逾1萬9千公頃(1萬9,060.69公頃)。

3.依國產署提供104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表(詳表1)顯示,當年度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占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之比率從104年底之16.21%提升至109年底之21.44%;惟共歷經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自2萬5,695公頃減至2萬359公頃,共減少5,336公頃,約占104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0.77%,平均每年約僅處理4.15%之面積,距本院96年間決議要求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的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亦即10年內收回全部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目標尚有差距。

表1 104年底至109年底國有非公用土地被占用處理情形表

單位:公頃

年底

經管面積

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A

當年度預計處理面積

當年度實際處理被占用面積B

B/A(%)

104

217,981

25,695

2,665

4,164

16.21%

105

218,179

25,157

2,689

4,360

17.33%

106

219,108

24,332

4,263

6,016

24.72%

107

219,862

22,588

3,202

4,862

21.52%

108

220,468

21,396

4,263

4,933

23.05%

109

219,543

20,359

4,263

4,365

21.44%

資料來源:國產署。

(二)近9成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被私人所占用,其中逾2成迄未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

1.據國產署資料所載,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有非公用被私人占用土地計32萬835筆(錄)、面積1萬6,838.37公頃、公告現值2,595.14億元,分別占該署經管國有非公用被占用土地筆(錄)、面積、公告地價之90%、88.3%、75.4%。審計部亦指出截至109年底止,同一占用人占用面積達1公頃以上者計1萬6,761筆(錄),占用面積達7,372公頃,因歷來僅依單筆(錄)土地被占用面積排序篩選優先處理標的,導致間有大規模國有土地遭私人占用多年未予處理。

2.上開被私人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其中具有使用補償金列管號者僅24萬1,237筆(錄)、面積1萬3,390.74公頃,分別占國有非公用被私人占用土地筆(錄)、面積之75.2%及79.5%,表示逾2成私人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雖有占用列管,惟尚未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允宜加速辦理列管收取使用補償金事宜。

綜上,為加速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清理,財政部先後擬訂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及其第2期清理計畫,惟自104年底至109年底止歷經5年,國有非公用土地產籍列管被占用面積共減少5,336公頃,占104年底被占用國有非公用產籍列管土地之20.77%,平均每年僅處理約4.15%之面積,距本院96年間決議每年至少收回10%以上之目標尚有所差距;又截至110年8月底止,近9成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面積被私人所占用,其中應列管迄未列管收取補償金之面積逾2成,允宜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加速處理被占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