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自93年度起將年度預算區分為公開及機密2部分編列,111年度預算案公開部分之人事費編列4億7,131萬9千元,占當年度人事費預算總數比率未達20%,顯示該局主要人事費用仍編列於機密預算中。該局97年度以前將員工薪資全數編列於機密預算,自98年度起雖陸續將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人事費移至公開預算中編列,惟情報及情報支援等一級單位主管仍以機密預算編列,未以必要之最小範圍定之。經查:
(一)國家安全局雖得將部分預算列為機密,惟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1.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2.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二)國家安全局內部單位主管人員人數法有明定,不具機密性
1.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3條規定:「本局置局長1人,特任或上將;副局長3人,職務列簡任第14職等或中將,其中1人得比照簡任第14職等。」第4條規定:「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至第14職等或中將。」第5條則規定:「本局因情報或特勤工作需要,得設必要之內部單位。」
2.國家安全局處務規程第7條至第24條規定,該局設置第1處至第7處、國家安全作業中心、督察處、資訊室、秘書室、總務室、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電訊科技中心、訓練中心及特種勤務指揮中心等18個單位。
3.前揭國家安全局組織架構之法規均屬公開資訊,該局一級單位主管人數並不具機密性,允宜將情報及情報支援等18個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俾合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
(三)人員待遇與國家情報安全核心事項無涉
國家安全情報業務有關之預算及計畫內容依其機敏性質以機密預算編列有其必要性,然情報單位及情報支援單位之主管人員待遇係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情報職務加給表及特勤職務加給表編列,主管人數及待遇編列標準均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之核心事項,並無編列機密預算之正當性,為增益民眾對該局經費配置情況之瞭解,允應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綜上,近年來機密預算編列與執行之監督,時常成為媒體輿論焦點,亦為國會關切重點,機密預算之認定有無嚴謹客觀標準,機關是否係以必要最小範圍定之,外界迭有質疑。為減少外界疑慮,該局宜在不危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前提下,適予檢討提高公開預算比率。鑑於該局情報及情報支援等單位主管人員,其人數法已明定,且待遇編列標準並無直接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議應將渠等人員待遇移至公開預算編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