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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允宜適時檢討遠洋漁業監督管理機制之妥適性,並積極防範漁民非法漁撈作業,以避免我國再次列入IUU漁業名單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漁業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羅玉姍

依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簡稱FAO)召開第34屆漁業委員會,FAO會員簽署首份永續漁業及水產養殖宣言,鼓勵加強採取行動對抗IUU漁業,以永續方式管理水域資源,因我國海洋漁業捕撈產量於全球位居前列,為重要公海捕魚國之一,為約束國籍漁船遵守國際漁業規範,共同保育漁業資源,漁業署111年度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項下編列4億2,141萬8千元辦理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謹說明如次:

(一)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截至110年6月底仍有尚未完成之工作事項,允宜兼顧防疫安全下積極辦理

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自110年起辦理,為109年屆期「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之延續計畫,按漁業署提供強化國際合作打擊非法漁業計畫之計畫總結評估報告,該計畫預計達成績效包含:1.自歐盟IUU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移除,2.修訂遠洋漁業條例以符合國際規範,3.遠洋漁船觀察員涵蓋率符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簡稱RFMOs)最低5%要求,4.各區域性漁業組織指認我漁船不遵守養護措施項次降至每年5項以下,5.掌握遠洋漁船95%以上卸魚數量資訊,6.增加卸魚及漁貨資訊正確率達90%以上,7.掌握沿近海80%以上卸魚狀況,8.外銷水產品生產端可追溯性達90%以上,增加輸歐盟漁貨產量(或產值5%),9.提高漁民進出港自主管理比率至80%以上,其中除7.中有部分沿近海漁業僅掌握52.1%卸魚狀況,及部分沿近海漁業卸魚聲明書繳交率約50%,尚待後續強化,其餘績效達成率為100%。

查漁業署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110年度編列預算5億4,905萬9千元,截至110年8月底執行數為3億3,212萬7千元,詢據漁業署說明,該計畫6月底尚有部分項目未達預期目標,包括境外船員僱用船員訪查(預計訪查250人,實際訪查245人)與仲介評鑑(預計評鑑50家,實際評鑑45家),及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簡稱AIS)系統開發及裝設補助案(預計補助4,000艘,實際補助1,393艘),主要因配合疫情3級警戒防疫措施,暫停派員赴漁船及仲介處所執行任務,漁民辦理補助安裝意願降低,廠商亦無法前往漁船裝機,為利後續計畫執行,允宜兼顧防疫措施情形下,積極辦理訪查及評鑑作業,並持續宣導申請安裝AIS。

(二)美國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提出我國涉及非法漁業及混獲等行為,允宜積極與美國就相關議題進行諮商

我國於105年間經歐盟指認我國為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後續增(修)訂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簡稱漁業三法),配合國際漁業規範,提升我國遠洋漁業管理強度,加重違規漁業行為處分,以遏止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健全於產品可溯性,並於108年6月27日自歐盟移除黃牌警告。

惟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於110年8月12日發布「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中指出,我國涉及非法(IUU)漁業(鯊魚割鰭棄身等)及(海龜)混獲(未採取與美國國內法等效之措施)行為,若未於2年內採取具體改善措施,美國恐將祭出限縮漁船停靠港口或限制漁獲貿易等相關制裁。其中漁業署對於捕獲海龜另有相關規定,主要包含漁船應備有釋放意外捕獲海龜之器具、對於活體海龜應促進其復原後放回海中及如為屍體應丟棄,並應於漁撈日誌及電子於獲回報系統填報等,至是否能視為美國等效措施(如採用美國之大型圓形鈎規格,以減少與海龜互動,降低混獲海龜之機率),允宜持續與美國進行諮商。

(三)允宜適時檢討現有鯊魚鰭不離身等相關政策執行成效,並加強宣導漁民正確觀念,以避免非法捕魚情形持續發生

然美國此次依據非營利組織之調查報告指出,我國漁船係於107至109年度違反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之保護管理措施,查漁業三法自106年1月間即開始實施,惟施行後3年仍有違規事項持續發生,顯示漁業署相關監督管理機制之落實度恐仍待強化。

其中前項報告提及有關非法(IUU)漁業(鯊魚割鰭棄身等)情形,我國「鯊魚鰭不離身」政策自101年度起實施,倘有鰭身分離情形,依照「漁船捕獲鯊魚魚鰭處理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將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船員手冊1年以下之處分,檢視101年至110年6月底漁業署及海岸巡防機關人員港口檢查執行成果(詳表1)後可悉,近年執行港口檢查情形較105年以前有減少趨勢,至處分漁船數於104年度及105年度達到高峰,後續年度已逐漸降低,然因鯊魚割鰭棄身屬IUU定義之非法捕魚,又我國鯊魚類生產量近年度未有明顯減少,漁業署允宜適時檢討現有鯊魚鰭不離身相關措施執行成效,並積極加強宣導漁民正確觀念。

表1 鯊魚鰭不離身措施101年度至110年6月底執行港口檢查概況

單位:艘數(或執勤次數);公噸;新臺幣千元

漁船種類

漁船保存鯊魚漁獲物方式

總計

處分

鯊魚類生產量

冰鮮方式

冷凍方式

產量

價值

101年度

1,007

179

1,186

2

30,450

1,144,995

102年度

816

216

1,032

7

26,751

1,017,644

103年度

825

268

1,093

4

25,637

1,126,650

104年度

737

100

837

18

21,871

676,533

105年度

754

67

821

13

28,965

820,162

106年度

407

121

528

5

27,136

825,928

107年度

-

203

203

4

27,791

819,013

108年度

-

155

155

6

34,977

1,107,365

109年度

-

348

348

4

27,542

573,092

110年度

-

124

124

1

-

-

說 明:110年度資料截至110年度6月底。

資料來源:漁業署網站「鯊魚鰭不離身」養護成果統計表及101年度至109年度漁業統計年報。

綜上,漁業三法配合國際規範修法後,迄今已實施4年多,雖我國業從歐盟IUU漁業不合作第三國警告名單移除,然110年度又被列入美國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之非法漁業及混獲名單,對於非法漁撈作業之監督管理機制恐容有改善空間,為避免我國漁業發展後續遭到限制,允宜適時檢討現有政策及控管制度執行有效性,並積極與美國就相關議題進行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