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美國在台協會連續3年度(107至109年度)發布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均就外籍漁工(船員)人權等問題提出建議,為改善外籍船員權益,漁業署111年度於「漁業管理-遠洋漁業」之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項下編列2,460萬元委辦費辦理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保障及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簡稱FOC,亦稱權宜船)之管理等,並新增「漁業管理-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編列5,000萬元強化仲介及FOC等管理。謹說明如次:
(一)我國漁船經營者透由仲介機構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占比持續上升,允宜加強監督管理仲介機構經營管理及服務品質
現行我國漁船外籍船員之勞動力來源,依僱用方式區分為「境內僱用」與「境外僱用」2類型,前者係於我國境內具有勞雇關係,適用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勞動部主責),後者為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規範之僱用方式,其管理則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漁業署主責)辦理。檢視我國105年至110年8月底聘僱外籍船員情形(詳表1),外籍船員境外僱用人數為境內僱用2倍以上,顯示我國遠洋漁業仰賴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實宜保障其應有權益。
表1 我國105年度至110年度8月底境內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情形
單位:艘;人
年度
境內僱用外籍船員
境外僱用外籍船員
僱用漁船數
僱用人數
僱用漁船數
僱用人數
105
未統計
7,439
1,109
15,282
106
9,157
1,143
17,202
107
2,932
9,603
1,119
19,735
108
2,918
9,815
1,083
20,465
109
2,788
8,643
1,041
19,642
110
2,699
7,803
1,001
19,200
說 明:境內僱用外籍船員110年度資料為勞動部截至110年7月底資料。
資料來源:漁業署提供。
前項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自106年初實施,依據106年至110年8月底漁船經營者自行僱用及透過仲介機構辦理僱用境外船員人數(詳表2),透過仲介僱用占比逐年增加,按上開辦法第18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每年辦理仲介機構評鑑,評鑑成績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據漁業署107至109年度辦理評鑑結果(詳表3),107年度評鑑為丙及丁之仲介機構幾乎占半數,甲等占比最少,雖108年度及109年度已有大幅改善,然評鑑為丁等之仲介機構仍約占4%,據漁業署說明,連續2年度評為丁等之仲介機構計1家,經該署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認定情節重大,於109年7月間廢止其仲介資格許可,不得再從事任何仲介業務,另亦針對評鑑列為丙、丁等(強制要求)及乙等有意願者,依據評鑑結果及應改善事項進行個別輔導,並辦理實地回訪作業協助修正缺失。因漁船經營者透由仲介機構僱用外籍船員比重持續增加,為維護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仲介秩序,允宜謹慎辦理仲介機構評鑑作業,並積極協助仲介機構修正相關缺失。
表2 106年至110年8月底我國漁船經營者自行僱用及透過仲介機構辦理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一覽表 單位:人;%
年度
自行僱用
透過仲介機構
合計
人數
占比
人數
占比
人數
占比
106
10,062
58.49
7,140
41.51
17,202
100.00
107
8,255
41.83
11,480
58.17
19,735
100.00
108
7,786
38.05
12,679
61.95
20,465
100.00
109
7,004
35.66
12,638
64.34
19,642
100.00
110
6,041
31.46
13,159
68.54
19,200
100.00
說 明:110年度資料截至110年度8月底。
資料來源:漁業署提供。
表3 106至110年度漁業署辦理仲介機構評鑑概況 單位:家;%
年度
評鑑家數
甲等乙等
丙等
丁等
家數
占比
家數
占比
家數
占比
家數
占比
107
46
2
4.35
23
50.00
8
17.39
13
28.26
108
43
27
62.79
12
27.91
2
4.65
2
4.65
109
49
32
65.31
15
30.61
0
0.00
2
4.08
110
54
-
-
-
-
-
-
-
-
說 明:110年度評鑑結果尚未確認。
資料來源:漁業署提供。
(二)美國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對於我國遠洋漁業外籍船員管理相關建議事項仍多,允宜積極檢討相關規定及制度不足之處,儘速進行改革
揆諸美國在台協會110年7月間「美國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指出,我國符合消除人口販運問題之最低標準(評為第1列),主要因政府已持續加強海事產業之勞動檢查,且相較108年度向涉及剝削之漁船業主追索非法扣留工資情形益增加,雖我國相關作為及政策符合最低標準,然因官方利害關係人採取被害人身分鑑別程序時有成效不彰狀況,及相關機關調查人力及規定仍有不足,肇致部分被害人更難以取得司法資源及保護照顧,遠洋漁對勞力剝削之鑑別、調查及起訴依舊困難,因此該份報告提出之17項優先要務建議中與遠洋漁業及外籍漁工管理等相關至少計有10項(如表4);另因海內外多個非營利組織於同月共同舉辦國際記者會,對於我國列為美國人口販運問題報告第1列並不認同,表示我國打擊漁業中之強迫勞動及人口販運問題尚未充分改善(如現有檢查員主要檢查非法漁業等事項,缺乏勞動檢查,及未能快速處理外籍漁工申訴內容等),為維護我國國際形象,漁業署允宜針對各項法規及監督管理機制不足之處,積極研謀改進。
表4 美國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相關優先要務建議
項次
優先要務建議
1.
積極調查涉嫌在遠洋船隊中勞力剝削之FOC或台灣籍漁船,以及台籍船東但掛外國旗的船隻,若情節屬實,應對高級船員及船主予以起訴。
2.
對有人口販運刑事記錄或涉及海外人口販運犯罪之外籍船東掛台灣籍漁船實施港口入港限制。
3.
制定並執行相關政策,以加速執行海上勞力剝削案件調查,減少可疑航班。
4.
擴大漁業署駐外國港口人員編制,加強偵查各項強迫勞動指標,並提供海事檢查機構充分培訓,使其具備能力可鑑別被害人身分、進行適當轉介,瞭解執法通報程序。
5.
在靠港船隻及海上漁船進行檢驗期間,執行全面且以被害人為中心之訪談,以便加強鑑別外籍船員勞力剝削指標。
6.
修訂相關政策並補足法律漏洞,根除仲介收取招聘費、服務費、押金情形,並與勞工輸出國協調直接聘僱事宜。
7.
加強監督外籍移工招聘單位及程序,以鑑別被害指標,包括非法收取費用、合約差異。
8.
提高漁船監測系統之透明度,包括公布船隻所有權及作業地點等資訊。
9.
清楚界定監管台灣籍漁船及FOC機構之間權責,並提升機構間協調合作。
10.
對FOC或台灣籍漁船移工船員,加強宣傳外籍勞工人口販運求助熱線電話。
資料來源:摘錄自美國2021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台灣部分)。
(三)為維護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人權及勞動條件,允宜加速各項查核規劃作業,並適時檢討現有查訪制度
為持續改善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勞動條件,漁業署除於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辦理境外僱用船員人權保障及防杜人口販運及強化FOC管理,另新增「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分支計畫(5,000萬元),執行境外僱用船員勞動條件及生活品質改善,並強化仲介機構之管理,其中針對境外僱用外籍船員勞動條件現場查核編列委辦費2,000萬元,惟按漁業署說明因該項屬111年度新增工作項目,將於110年底前完成相關前置作業,允宜加速各項規劃事項,以利後續辦理。另查漁業署於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107年至110年8月底辦理境外船員訪查人數分別為551人、468人、560人及328人,均未超過當年度境外僱用外籍船員人數3%,訪查比率仍恐不足,允宜適時檢討改善。
綜上,漁業署為保障境外僱用之外籍船員權益,111年度持續辦理於遠洋漁業永續發展-落實責任漁業消除非法漁撈計畫,並新增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進行各項管理仲介機構及維護外籍船員勞動條件工作項目,然依近年執行結果仍有相關管理監督規定及機制尚待加強改善之處,允宜適時檢討並持續積極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