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署111年度預算案「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加強勞動監督檢查」計畫項下,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業務編列40萬元。經查:
(一)近年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結果,移送地檢署偵辦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攀升
職安署依據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實施重大職業災害檢查作業,107年度至109年度之檢查家次、檢查場次及違法家數均逐年概減,惟移送偵辦家數卻逐年增加,移送偵辦案件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提高,職安署允宜追蹤相關違失樣態,俾供未來輔導、改善職業安全精進措施之參考。
表1 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情形表
單位:家;次﹔新台幣萬元;%
年度
檢查家數A
檢查場次
違法家數
B
違法比率
B/A
罰鍰金額
刑法移送偵辦家數C
移送偵辦家數占違法家數比率C/B
107
956
1,174
365
38.18
2,154
43
11.78
108
869
1,018
298
34.29
1,705
60
20.13
109
877
1,107
296
33.75
1,762
78
26.35
110
478
597
138
28.87
963
41
29.71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職安署提供。
(二)允宜積極辦理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控管機制,俾利行政效率之提升
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及第27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另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之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撰寫注意事項亦揭示:如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先移送地方檢察署參辦,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審計部於108年度中央政府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職安署未列管以前移送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參辦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未列管偵辦進度,部分案件裁處權恐罹於時效而影響國家公權力實行,另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未發揮管控功能,促請改善。
詢據該署對於相關案件控管情形略以,目前已建置管理系統針對107年度(含)以後案件加強控管,截至110年7月底止,移送地檢署參辦之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計421件,已結案件數218件,處理中件數83件,司法機關未回復件數120件(占28.50%)。重大職業災害案件對於社會造成重大影響,爰對於移送地檢署偵辦之重大案件宜加強控管,切實掌握移送案件時效,俾利貫徹公權力之執行。
表1 職安署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辦理情形統計表
單位:件
年度
移送件數
司法機關未回復件數
已結案件數
處理中件數
107
140
22
80
38
108
130
25
77
28
109
120
47
58
15
110(迄7/31)
31
26
3
2
總計
421
120
218
83
說 明:1.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爰提供自107年填列控管情形。
2.本表係按職安署北、中、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之重大職災移送地檢署案件(總數)之控管情形,授權之勞動檢查機構依其權責自行控管。
3.「已結案件數」係含法院已判刑等裁判之件數,以及司法機關(法院或地檢署)函復不起訴或無罪等案,已按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件數。
4.「處理中件數」係含司法機關函復不起訴或無罪等案,尚在處理中之件數。
綜上,職安署為提高職場安全,逐年辦理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等業務,移送偵辦案件占違法家數比率逐年提高,職安署宜追蹤相關違失樣態,俾供未來輔導改善職業安全精進措施之參考;另宜積極控管移送地檢署偵辦案件之時效,俾利貫徹公權力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