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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三、運用資金理財投資,允宜兼顧穩健與安全原則,並加強事前評估與風險控管,以提高投資績效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三、運用資金理財投資,允宜兼顧穩健與安全原則,並加強事前評估與風險控管,以提高投資績效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11年度預計平衡表流動金融資產科目計21億9,304萬元(含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2,514萬6千元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21億6,789萬4千元),同時預計111年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1,095萬5千元。經查:

(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投資作業規定

為有效發揮財務資金之運用效益,該中心於103年12月9日訂定「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資金理財投資作業規章」,嗣於105年5月26日經第一屆第10次董事會修訂。查該資金理財投資作業規章第3條至第6條有關投資範圍、配置、計畫及投資方式之規範如下:

1.投資範圍:包括存放金融機構新臺幣及外幣定期存款、購買公債、購買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公益憑證、公開發行上市或上櫃股票或公司債、其他經董事會專案核准之投資標的。前項所稱經董事會專案核准之投資標的若為衍生性金融商品者,其交易目的應以避險為限。

2.投資配置: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除投資於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及債券(票券、債券等固定收益型投資工具)之外,得以該中心基金不超過20%為限投資於權益證券(即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轉換債券、債券型基金)。前項投資比例如須調整時,由該中心財務單位依中長期營運所需,提出資金規劃,經董事長核准後,提請董事會決議修正之。

3.投資計畫:各項投資計畫應以保守穩健投資為原則,除定期存款與短期票券得由財務單位視資金調度情況,依該規章第10條規定簽請董事長或授權代表人核准後執行外,其他投資應詳細規劃…。

4.投資方式:因財務或理財之目的,選擇存放於金融機構之款項或債券證券、權益證券之投資,經董事會決議,以全部或一部分全權委託專業經理人經營或自行經營管理。經查該中心成立有一投資小組,投資作業係該中心自行經營管理。

(二)108至109年度皆發生出售基金損失,允宜強化投資作業之事前評估與風險控管,俾提升投資績效

據該中心統計,106至109年度已實現投資損益依序為:損失209萬8,454元、(107年度無處分投資事項)、損失94萬7,972元、損失69萬8,572元,合共淨損失374萬4,998元,反映該中心近年投資績效未盡理想,容待提升。

另據該中心說明,108及109年度決算分別列支投資損失94萬8千元及69萬8千餘元,係該中心依投資小組108年9月17日決議,分別於108及109年底出售部分基金所致。

復依該中心109年度決算平衡表顯示,該中心109年12月31日持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2,534萬6千元、同時估列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損失1,075萬5千元,換算未實現帳面虧損已達投資成本之42.43%。經查截至110年7月底該中心持有投資項目包含股票及基金,投資成本合共3,610萬1千元,投資現值2,553萬3千元,未實現損失1,056萬8千元(約29.27%)。顯示該中心投資金融資產結果多屬虧損,理財績效容有加強改善空間。

綜上,國家表演藝術中心106至109年間3度處分投資項目皆發生投資損失,且截至110年7月底止尚有未實現投資損失1,056萬8千元,占投資成本近3成,投資績效顯未盡理想,允宜加強投資評估與風險控管,並兼顧穩健收益與安全原則,以提高投資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