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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110年度截至8月份,歷史博物館迄未依本院決議及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導資訊;且文化基金111年度辦理與以前年度類似宣傳工作,卻僅編列「行銷推廣費」,允宜衡酌費用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110年度截至8月份,歷史博物館迄未依本院決議及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導資訊;且文化基金111年度辦理與以前年度類似宣傳工作,卻僅編列「行銷推廣費」,允宜衡酌費用性質,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蔡檳全

文化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勞務成本」項下「服務費用」編列6,648萬3千元,其中行銷推廣費325萬元,經查:

(一)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後,各機關應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導資訊,行政院主計總處並隨同修正作業基金用途別科目

110年5月18日本院修正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6月9日總統修正公布,行政院主計總處於該條文修正前後二度修正「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謹說明如下:

1.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重點

預算法第62條之1其修正重點(詳表1)包括:1.政府及其相關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2.政府及其相關事業需按月公布其宣導主題、媒體類型及執行單位等,主計總處必須彙整公布在主計總處網站,且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表1 預算法第62條之1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照委員曾銘宗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

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2.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

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二度修正「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均自111年度適用。第1次於110年5月7日修正,係將「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修正為「印刷裝訂與公告費」,原「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科目項下之「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改依費用性質及目的歸屬「媒體政策宣導費」或「業務行銷費」;第2次於110年6月17日修正,係配合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酌作科目名稱及定義文字修正(詳表2)。

爰此,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公布後,各機關應依法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導資訊,行政院主計總處並修正作業基金用途別科目,將原「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改依費用性質及目的歸屬「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或「行銷推廣費」科目。

表2 「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之修正內容對照表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年6月17日修正

行政院主計總處

110年5月7日修正

科目名稱及定義(110年度適用)

科目名稱及定義(111年度適用)

說 明

科目名稱及定義(111年度適用)

說 明

印刷裝訂與公告費

(中央政府適用)

凡印製、裝訂及公告費用等屬之。

中央政府本科目配合其項下三級科目修正,酌作科目名稱及定義文字修正。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凡印製、裝訂、廣告、樣品贈送、業務宣導費用等屬之。

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

(中央政府適用)

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用屬之。

中央政府科目配合總統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酌作科目名稱及定義文字修正。

媒體政策宣導費

(中央政府適用)

凡辦理媒體政策宣導費用屬之。

1.科目新增,中央政府適用。

2.為強化揭露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之宣導經費資訊,爰予新增。

行銷推廣費

(中央政府適用)

凡不屬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各項行銷、宣導費用屬之。

中央政府科目配合總統110年6月9日修正公布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酌作科目名稱及定義文字修正。

業務行銷費

(中央政府適用)

凡不屬於媒體政策宣導之各項行銷、宣導費用屬之。

1.科目新增,中央政府適用。

2.考量現行「廣告費」及「業務宣導費」實務執行常以整合方式辦理,應予整併,又為與媒體政策宣傳費有所區別,爰予新增。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5月7日主會金字第1100500321C號函及行政院主計總處110年6月17日主會金字第1100500464B號函。

(二)各機關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按月公布在政府資訊公開專區,惟歷史博物館110年度截至8月份均未公開,允宜依本院決議及預算法規定辦理

1.101年度起,各機關辦理政策宣導,應按月公布於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增訂第2項規定之前,各機關公開政策宣導相關資訊係依據本院之決議辦理。本院審議100及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附屬單位預算,針對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曾作下列通案決議:

(1)本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通案決議(八):「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於預算執行時有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者,應由各該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按月將預算動支情形(含廣告之主要內容、刊登或播出時間、次數及其金額、托播對象等)予以彙整,透過網際網路予以公開,並函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

(2)本院審議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四)略以:立法院審議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時,通過決議:「…預算執行時有預算法第62條之1所定『政策宣導』之『廣告』者,應由各該營業及非營業基金按月將預算動支情形(含廣告之主要內容、刊登及播出時間、次數及其金額、托播對象等)予以彙整,透過網際網路予以公開,並函送立法院相關委員會」,惟部分單位並未遵照辦理;為利國會及社會大眾之監督,自101年度起,各機關含附屬單位及依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所定財團法人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均應按月於機關網站資訊公開區中單獨列示公布,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季彙整送立法院。另請審計部自 100 年度起,專案查核各機關單位辦理政策宣導、廣告等相關預算執行情形,併同於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

爰此,101年度起,各機關於平面媒體、網路媒體、廣播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宣導相關之廣告,應按月公布於機關網站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2.歷史博物館110年度截至8月份均未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傳資訊,允宜依本院決議及預算法辦理

查109年度歷史博物館、中正紀念堂及國父紀念館尚均依本院決議,公開政策宣導資訊(詳表3);110年度截至8月份,中正紀念堂及國父紀念館均依前開本院決議及預算法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按月公開政策宣導、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資訊,僅歷史博物館未依規定公開,允宜儘速公開相關資訊。

表3 109及110年度歷史博物館、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政策及業務宣導彙總表

機關名稱

公告年月

媒體類型

宣傳內容

金  額

(新臺幣元)

歷史博物館

109年

網路媒體

109年度史博館Facebook行銷經營專 案。

850,000

中正紀念堂

109年6、10、11、12月

網路媒體

民主大道藝文表演恢復演出、林智信邀請展、演藝廳及大孝門廣場藝文表演等。

500,000

國父紀念館

109年5、7、8、9、12月

平面媒體

中山青年藝術獎徵件、最是人間-李奇茂水墨人物傳承紀念展。

200,000

歷史博物館

110年各月份

均未公告

中正紀念堂

110年3月

網路媒體

櫻梅花季、新春藝文活動宣傳、民主大道藝文表演宣傳。

98,700

中正紀念堂

110年8月

網路媒體

藝起來上線、中正紀念堂接力推出藝直播、線上展演、研習活動逾50檔。

99,000

國父紀念館

110年按月公告

0

資料來源:文化部、歷史博物館、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之政府資訊公開專區。

(三)文化基金111年度辦理與以前年度類似宣傳工作,卻僅編列「行銷推廣費」,允宜按費用性質及目的,覈實歸類預算科目

文化基金109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項下業務宣導費決算數94萬5千元,包括中正紀念堂致贈外賓及辦理各項活動業務宣導55萬元,及國父紀念館為協助館務推展、接待參訪與交流貴賓、採購公務交流紀念品等39萬5千元。文化基金110年度預算案業務宣導費編列140萬元,主要係致贈國內外賓客紀念品及辦理各項活動所需業務宣導費用;111年度預算案,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行銷推廣費編列325萬元,為致贈外賓紀念品及辦理各項活動所需行銷及推廣費用。

查111年度交通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及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均依上揭「作業基金採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用途別科目核定表」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復查109、110年度文化基金編列業務宣導費,辦理致贈國內外賓客紀念品及業務宣導,業依本院決議及預算法第62條之1第2項規定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導資訊(詳表3);惟該基金111年度辦理與以前年度類似宣傳工作,卻僅編列「行銷推廣費」(詳表4),鑑於行銷推廣費無需按月公布支用情形,允宜按費用性質及目的,覈實歸類預算科目。

綜上,預算法第62條之1條文修正後,各機關應依法公開政策及業務宣導資訊,惟歷史博物館110年度截至8月份均未公開,允宜依本院決議及預算法規定辦理;另文化基金111年度辦理與以前年度類似宣傳工作,卻僅編列行銷推廣費,允宜按費用性質及目的,並參考其他作業基金作法,妥適歸類預算科目。

表4 109至111年度文化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行銷推廣費之預決算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名稱

109年度

決算數

110年度

預算(案)數

科目名稱

111年度

預算(案)數

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業務宣導費

945

1,400

媒體政策及

業務宣導費

0

廣 告 費

1,550

1,700

行銷推廣費

3,250

資料來源:文化基金預決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