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編列「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9,528萬3千元,其中專業服務費項下委託民間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所需經費8,300萬1千元。經查:
(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皆合格,惟抽驗不合格比率上升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需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驗證機構抽驗件數每年至少1件且不低於前一年度審驗合格件數之5%,相關業務所需經費111年度預計8,300萬1千元為近年度最高。111年度預計審驗6,690件,自107年度至109年度,審驗件數由6,555件至6,116件,審驗結果均合格;惟抽驗情形,109年度從審驗合格產品中抽驗334件,其中不合格146件,不合格比率44%,而108年度抽驗不合格者86件,占抽驗總數360件之24%,至107年度抽驗不合格者66件,占抽驗總數344件之19%,抽驗不合格比率逐年增加。
表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抽)驗情形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截至8月底
111年度
1.審驗件數
6,555
6,625
6,116
3,886
6,690
(預計)
(1)合格
6,555
6,625
6,116
3,886
(2)不合格
-
-
-
-
2.抽驗件數
344
360
334
107
(1)合格
278
274
188
92
(2)不合格
66
86
146
15
3.年度經費
60,236
64,336
60,995
76,676
(全年)
83,001
資料來源:通傳基金110年9月11日提供。
(二)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為維持電波秩序,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且電信管理法就未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違反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等,訂有相關罰則。電信管理法自109年7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因違反射頻器材管理之相關罰則而裁罰件數總計4件,罰鍰金額總計30萬元(詳表2),主要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以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出口、認證或監毀作業。
表2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管理法之裁罰情形
單位:件;新臺幣千元
罰則法條
違反情形
處理件數
裁罰件數
罰鍰金額總計
第80條第1項第5款
違反第65條第2項,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3
3
200
第80條第1項第6款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5條第3項所定辦法有關製造或輸入之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1
1
100
第80條第1項第7款
違反第65條第4項規定,未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
-
第80條第1項第8款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5條第5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之規定。
-
第80條第1項第9款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6條第4項所為之命令,屆期未召回或未為處置。
-
第80條第1項第10款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7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命令,繼續使用。
-
第81條第1項
違反第66條第1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
-
第82條第1項第7款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66條第5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之規定。
-
說 明:電信管理法自109年7月1月實施。
資料來源:通傳基金(截至110年9月22日之統計),本報告整理。
綜上,通傳基金111年度預算案「通訊傳播射頻與資源業務監理計畫」於專業服務費項下,編列委託民間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所需經費8,300萬1千元,為近年度最高。依電信管理法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而近年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皆合格,惟抽驗不合格比率上升,允宜依法就未經核准而輸入、未經審驗而販賣、未定期申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流向、用途或狀態,違反申報作業程序、管理或限制,違反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或使用等情事,加強查處與宣導,以維持適當之電波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