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地區監理計畫」編列1億4,818萬9千元,辦理通訊傳播相關查驗、監測、違規取締及證照發放等監理業務,以及推動公有土地及建物設置基地臺、辦理基地臺電磁波知識宣導與推廣等。基地臺之建置影響通訊連線品質,而近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屢以通訊連線品質為主,惟地方組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開放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數量遠低於中央部會。經查:
(一)電信管理法規定
為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電信管理法第46條明定,使用或通行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基礎設施時,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且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
(二)地方組之申請件數劇降,累計建置數低於部會組
據通傳會統計部會組(各中央部會)及地方組(市縣政府)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自105年度至109年度,地方組之業者申請總件數由1,078件劇降至81件,同意建置件數由21件降至4件,累計建置數138件,低於部會組之521件(詳表1)。顯見市縣政府同意業者於公有土地建物設置基地臺之件數及累計建置數仍低,尚待積極溝通檢討原因。
表1 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地方組
業者申請件數(A)
1,078
1,081
193
182
81
同意建置件數(B)
21
37
5
5
4
建置率(B/A)
1.95
3.42
2.59
2.75
4.94
機關累計建置數
87
124
129
134
138
部會組
業者申請件數
464
373
156
82
111
同意建置件數
96
56
53
10
28
建置率
20.69
15.01
33.97
12.20
25.23
機關累計建置數
374
430
483
493
521
說 明:地方組係直轄市、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通傳基金110年9月提供。
(三)本院多次決議要求提升公有建物及土地建置基地臺之辦理情形
本院並於審議104年度、105年度、107年度及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通傳會或通傳基金部分作成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
綜上,為促進電信基礎設施之建設,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惟地方組累計建置數低於部會組,且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置之件數劇降,允宜參據本院決議與電信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研謀改進對策,以有效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