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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為照顧年邁且屬經濟弱勢之榮民,依法編列預算核發就養給付,惟相關作業程序尚有精進之處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為照顧年邁且屬經濟弱勢之榮民,依法編列預算核發就養給付,惟相關作業程序尚有精進之處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彥斌

退輔會為照顧年長且屬經濟弱勢之榮民,111年度於「榮民安養及養護-就養榮民給與等經費」計畫項下編列獎補助費59億6,800萬5千元,作為核發就養給與等所需經費。惟近年退輔會針對就養給付作業程序中之就養資格驗證、給付之保管等尚有精進之處,謹說明如後:

(一)核(停)發就養給付與其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

有關就養給付之核發對象,依據退輔條例第16條第1項與第33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以下簡稱就養安置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係針對符合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資格之榮民,同辦法第4條第1項明定其符合情形包括: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二、前述情況下於退伍除役後,身心障礙情況惡化;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四、年滿61歲。又就符合第4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之退除役官兵,於同辦法第5、6條則因分別另定有符合特定情形之排除條款。復為考量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直系血親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恐陷入困頓,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4款第1、6目規定:「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有下列情形之一,未履行扶養義務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離婚後,未成年之子女由前配偶監護,其子女成年後未履行扶養義務、且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綜合所得稅亦未將申請人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具證明資料。…未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同一戶籍,且綜合所得稅亦未被認列為扶養親屬免稅額對象者,檢具經村(里)長及鄰長簽章,並記載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未共同生活,確實未受履行扶養義務之書面證明文件。」亦即針對經訪視,就申請人未履行扶養義務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採不計入全家人口範圍之規定,俾確保政府有限資源能實際運用於照顧年邁且屬經濟弱勢之退除役官兵。

至於停發就養給付之規定方面,依據就養安置辦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核定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倘有喪失退除役官兵身分、未符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亡故、在國內無戶籍或經戶政機關依戶籍法規定為遷出登記、違反法紀(含判處徒刑正在執行中、通緝中及重大違紀等)領有公部門退休(職)金者,採取停發補助之作為。另倘有違反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殺人罪經判處徒刑或具有公務人員退休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所定永遠喪失領受月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之事由者,則永遠停止其包括就養給付在內之相關權益。

在就養給付之相關作業程序方面,以下分別針對就養驗證、就養給付保管兩部分說明:

1.就養驗證方面: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24點明定,退輔會每年定期辦理就養給付驗證作業,依據電腦資料庫建檔之就養榮民資料,分別協調財政部、內政部調取就養榮民及其全家人口之財產、所得及戶籍資料進行比對,並就比對之結果中,倘有不符就養相關規定者,應停止就養。

2.就養給付保管:退輔會為避免經核定領取就養給付之退除役官兵有就養安置辦法第14條規定之情形,致溢發就養給付,要求各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針對出境逾1年9個月、接獲通報亡故、失聯及3次訪視未遇等情況之退除役官兵其就養給付予以暫時保管。

(二)近年隨著公費就養榮民逐漸凋零,就養給付實際核發人數與金額均逐年遞減

隨著公費就養榮民逐漸凋零,就養給付實際核發金額亦逐年遞減,根據退輔會提供就養給付統計資料,107年度至109年度期間,該項給付實際給付人數自3萬8,637人逐年降至3萬3,619人,實際給付金額則自73億9,734萬1千元降至65億9,273萬元,110年截至8月底實際核發人數3萬2,135人,實際給付金額48億615萬1千元(詳表1)。

表1 退輔會107至110年度(截至8月底)期間公費就養給付統計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項目

107

108

109

110

給付人數

預計

40,268

35,653

33,405

30,524

實際

38,637

35,848

33,616

32,135

給付金額

預算數

7,703,708

6,847,992

6,401,469

6,022,993

決算數

7,397,341

6,860,664

6,592,730

4,806,151

資料來源:退輔會提供,本報告整理。

說 明:1.表列各年度實際核發人數係取該年度各月份實際領取就養給付人數之平均值。

2.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統計。

(三)就養給付資格認定在實務上之嚴謹度容有強化空間,就養給付保管款後續處理作法亦尚待精進

根據退輔會提供統計資料,107至109年度期間,各年度就養榮民財稅所得逾就養標準者介於1,110人與1,136人之間,前揭人員經退輔會函請榮服處或榮家辦理就養驗證後,認定不符資格停止就養者介於167人與194人之間,同期間繼續就養者則介於927人與969人之間,其中適用排除全家人口者介於400人與555人之間(詳表2),繼續就養者比率自107年度之41.3%逐年提高至59.3%,接近6成。

表2 退輔會107至110年度(截至8月底)期間辦理就養驗證統計 單位:人

年度

項目

107

108

109

110

繼續就養

(A)

排除全

家人口

400

516

555

160

因戰(公)傷殘

172

20

4

4

全家人

口增加

45

43

57

14

減列扶

養補稅

37

27

29

6

所得減少

102

104

83

16

不動產

公告現

值調增

195

188

173

0

其他

18

29

35

5

小計

969

927

936

205

停止就養

(B)

167

183

194

41

合計

(A+B)

1,136

1,110

1,130

246

資料來源:退輔會提供,本報告整理。

說 明: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統計。

按在政府資源有限之情況下,針對全部供給制下之就養給付之核發,應係基於申請者之列入全家人口之其他成員未提供申請者必要經濟扶助,致其生活陷入困頓之事實為前提,在相關事實之認定上,允宜由主管機關實地訪視並據以評估。依據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第2項第4款就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之情形規定:「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同條第3項則規定:「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四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賦予榮服處或榮家就同條第2項第4款之情形介入協助之權限。惟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4款第6目在實務上,通常檢附村(里)長及鄰長之認證(即簽章)並記載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未共同生活、確實未受履行扶養義務之證明文件,即可不列計全家人口,雖未違反常規,惟就作業之嚴謹性容有強化空間。

此外,在榮民就養給付保管情形方面,根據退輔會提供資料,截至110年4月底,涉及人數計146人,保管款金額計1,855萬元,以保管原因區分,以榮民出境逾1年9個月者人數最多,達104人,保管款金額599萬9千元,失聯榮民人數11人雖最少,惟保管款金額卻高達1千餘萬元,占整體保管金額之54%,已逾半數;以保管期間區分,以未滿3年者140人最多,保管款金額993萬6千元,雖無20年以上者,惟介於10年至19年期間者仍有2人,保管款金額達441萬2千元。前揭就養給付改列保管款雖係基於避免榮民溢領之理由,惟因未經核定停止就養,導致保管款項持續累積,久懸未決不僅造成榮家或榮服處之保管財物負擔,亦恐衍生其他保管不當之情事。

表3 截至110年4月底退輔會就養給付列入保管款情形之統計 單位:人;新臺幣千元

項目

保管款分類

涉及人數

涉及金額

保管原因

(A)

榮民出境

逾1年9個月

(A1)

104

5,999

接獲榮民

亡故通報

(A2)

17

1,721

榮民失聯

(A3)

11

10,018

三次(含)以上訪視未遇者

(A4)

14

812

保管期間

(B)

未滿3年

(B1)

140

9,936

3至9年

(B2)

4

4,202

10至19年

(B3)

2

4,41220年以上

(B4)

0

0

合計

A1+A2+A3+A4=B1+B2+B3+B4

146

18,550

資料來源:退輔會提供,本報告整理。

綜上,近年隨著公費就養榮民逐漸凋零,就養給付實際核發金額亦逐年遞減,退輔會現行針對就養驗證、就養給付列入保管款之實務作法上容待強化,允宜適時精進就養給付之相關管理作為,俾確保榮民之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