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11年度於徵收收入項下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500萬元,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編列補助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溫泉產業示範區計畫及溫泉相關業務所需經費1,030萬元,經查:
(一)依溫泉法規定,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該基金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前項溫泉取用費,除支付管理費用外,應專供溫泉資源保育、管理、國際交流及溫泉區公共設施之相關用途使用,不得挪為他用。但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內所徵收溫泉取用費,應提撥至少3分之1納入行政院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原住民族發展經濟及文化產業之用。」編列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
(二)部分縣市尚未繳納溫泉取用費,已連續2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內,且迄110年7月仍未完成109年度應繳納金額之查調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應於次年3月1日起1個月內一次徵收。查多數縣市已提繳溫泉取用費並納入該基金,惟109年度溫泉取用費截至110年7月底尚有新北市及台中市未繳納,其已連續2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內,且迄110年7月仍未完成109年度應繳納金額之查調,原民會允宜加強督促該等縣市政府切實依法定時程提報及繳交。
表1 溫泉取用費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元
縣市政府
提撥至綜合發展基金
未提撥至基金餘額
說明
新北市
7,070,783
尚無確切金額
尚未繳納109年度溫泉取用費
桃園市
199,867
0
已完成提撥
新竹縣
3,025,129
0
已完成提撥
苗栗縣
7,923,877
0
已完成提撥
臺中市
5,213,243
尚無確切金額
尚未繳納109年度溫泉取用費
南投縣
5,080,178
0
已完成提撥
高雄市
27,369
0
已完成提撥
屏東縣
2,600,444
0
已完成提撥
宜蘭縣
775,171
0
已完成提撥
花蓮縣
5,524,324
0
已完成提撥
臺東縣
13,722,965
0
已完成提撥
合計
51,163,350
-
說 明:資料係統計至110年7月底止。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表2 縣市政府溫泉取用費提撥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元
縣市政府
106年度
實繳金額
107年度
實繳金額
108年度
實繳金額
109年度
實繳金額
110年度
應繳金額
新北市
896,932
497,953
909,252
684,536
尚在徵收中
桃園市
39,477
15,183
59,208
40,422
39,824
新竹縣
311,217
260,014
186,812
443,171
349,020
苗栗縣
811,449
752,640
740,415
810,618
889,906
臺中市
594,134
406,474
464,144
708,983
尚在徵收中
南投縣
963,518
417,573
494,914
826,150
306,689
高雄市
6,135
9,003
2,640
1,275
4,929
屏東縣
613,591
381,992
155,286
175,887
197,817
宜蘭縣
44,521
44,055
47,193
35,381
24,985
花蓮縣
922,613
811,229
666,159
754,888
711,741
臺東縣
1,763,358
1,379,109
1,356,534
1,362,9651,170,647
合計
6,966,945
4,975,225
5,082,557
5,844,276
3,695,558
說 明:表內資料統計至110年7月底止。
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
綜上,部分縣市108及109年度溫泉取用費均未能於規定期限繳納,且迄110年7月底仍未完成109年度應繳納金額之查調,原民會允宜督促各該縣市政府依法提報及繳交收入,俾利溫泉之保育及永續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