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三、允宜加強內部控制,以免因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糾正等案件重複發生 日期:110年10月 報告名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營業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業務計畫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劉雲霞

中華郵政公司111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費用271億8,592萬4千元,該公司在全國有多達約1,300個營業據點,主要業務包括郵遞、儲金及簡易壽險等,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經查:

(一)近年因業務缺失或違反法令,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糾正等,屢有發生

因業務缺失或違反法令,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處罰之案件,為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重大訊息,中華郵政公司於網站「特殊記載事項」中公開揭露該等案件,近一年度相關案件包括:太平坪林郵局某經辦員涉嫌偽造文書,案經台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2月22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者1件;因業務上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罰鍰者1件;以及因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糾正者8項(詳表1)。

(二)儲匯業務內部控制未盡周妥,致生員工舞弊情事,造成公司損失

中華郵政公司自108年度至110年6月底止,員工舞弊相關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者,分別為:

1.太平坪林郵局經辦員冒用同仁名義開立不實「購買票品證明單」,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台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2月22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涉案吳姓員工110年3月19日經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另應支付國庫5萬元。

2.高雄郵局所轄二苓郵局經辦員侵占客戶定期存款1,199萬3千元,業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0月8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截至110年9月底,該業務員已交回225萬元,另該公司已取得債權憑證2件,金額分別為640萬元及340萬元,並扣抵該業務員休假補助款1萬6千元。

3.車城郵局鄭姓經理侵占庫存現金598萬6,000元,案經屏東地方檢察署於108年12月5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截至110年9月底,侵占金額已全數返還。

綜上,中華郵政公司時有因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糾正案件者,允宜加強內部控制,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

表1 中華郵政公司近一年度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糾正者概況表

項目

內容

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違反法令,經檢察官起訴者

太平坪林郵局吳姓經辦員於108年1月19日冒用同仁名義,開立金額新臺幣3,000元之不實「購買票品證明單」,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業經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09年12月22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因業務上違反法令,經主

管機關處以罰鍰者

該公司辦理簡易壽險業務時,查有以儲蓄性質保險即將停售之不當文宣進行保險招攬之行為,核有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金管會109年10月12日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30萬元。

因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嚴予糾正者

該公司辨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金管會110年3月29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之處分,違反事實理由如下:

1.對受停招處分業務員之管理,未妥適訂定內部規範,且未建置及執行受停招處分業務員不得於壽險系統執行新立暫收保費程式及要保書資料建檔程式之機制,致業務員於停招期間仍得執行保險招攬行為。

2.就保戶終止後再次投保之情形,未落實業務員及核保人員依新增機制詢問及瞭解再次投保原因,以強化保戶投保需求及適合度評估。

3.對要保人辦理臨櫃借款作業時,未要求其出具年滿7歲之未成年被保險人親簽之同意書,未確實執行內部保全規範。

4.針對未滿5歲罹患「聽力障礙」疾病之被保險人訂定應緩保至5歲之核保作業內部規範,且未考量以批註除外方式提供要保人投保壽險之要約選擇,未落實執行內部核保規定。

5.未針對保單到期之投資標的處分流動性進行分析,且未將債券本息償還及提前贖回條件納入投資評估決策或風險衡量,未建置資金運用相關內部規範。

6.未將可明確獲悉具體投資區域為單一國家之債券ETF部位納入國家風險計算、未就股票買賣交易訂定單日各股交易股數控管指標,且未針對投資資產之處分方式分析對公司之利弊,未建置風險管理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處理程序。

7.國外投資之管理有欠妥適,不利風險管理之有效執行,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8.未將金融資產分類及評估依IFRS 9準則適時調整,且金融資產減損改採預期信用損失評估作業未明訂於內部規範或經董事會核定通過,未確實建置會計及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相關內部規範。

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公司網站:訊息中心/公告欄/財務業務資訊/特殊記載事項/110年第2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