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府111年度於「一般行政」業務(工作)計畫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分支計畫,就辦理臺北賓館附屬舊建築物整修經費編列1,485萬元。臺北賓館國定古蹟範圍內之2棟建築物由總統府相關單位使用,因時有滲水龜裂情形,且地下室結構耐震度不足,故需全面檢視並進行整修。經查:
(一)臺北賓館管理維護經費由外交部編列預算,而本次整修標的建築物係由總統府相關單位使用,故該府自行編列修繕經費支應
臺北賓館原為日治時期之臺灣總督官邸,於87年8月16日指定為國定古蹟。依據82年9月13日訂頒之臺北賓館使用管理要點規定,外交部承總統府之命,負責臺北賓館之管理與維護事宜,且其管理維護所需之預算由外交部編列之。按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等事項,於文化資產保存法定有明文,依據該法第24條規定,關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理事項、方式、程序、相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照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辦理之。洽據總統府表示,111年度預計整修之2棟建物,分別於78年及83年興建,位處臺北賓館國定古蹟範圍內,惟該等建築物本體非屬古蹟建築,其中1棟為2層樓建築物,主要為該府園藝班使用,另1棟為3層樓建築物,主要用於存放可再利用之老舊家具等物品,往年該2棟建築物之相關小額修繕經費均由總統府負擔,爰111年度之相關整修費用亦循例由該府編列預算支應。
(二)擬規劃整修之2棟建築物結構安全性欠佳,且位處古蹟範圍內,相關施工作業宜妥為評估規劃
臺北賓館內由總統府使用之2棟舊建築物,屋齡均已逾26年,因迭有滲水龜裂現象,歷年均以小額修繕進行即時維護,該府考量該等建築物使用年久,需全面檢視整修方可避免損壞程度加劇,遂請結構技師進行現場初勘,實際勘查後發現,地上層隔間牆多且勁度較高,而2棟建築物之地下室為共通且面積大於地上層,該地下層因缺少傳遞載重之隔間牆導致勁度不足,屬耐震度差之不對稱結構,已出現龜裂等現象,建築物之結構安全有待強化。是以,考量相關工作人員於該處之進出安全性,整修作業尚有其必要,然該2棟建築物雖非屬古蹟,卻緊鄰臺北賓館圍牆及馬廄,建築結構相連,辦理整修工程計畫前允宜審酌有無文化資產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避免損及古蹟之保存及維護。
綜上,臺北賓館內之2棟非古蹟建築物由總統府相關單位使用,因建築物結構安全性明顯不足,考量人員進出安全,預計辦理整修作業,惟該處位於臺北賓館古蹟範圍內,允宜注意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範,審慎辦理相關工程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