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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對於部分長期以聘用人員辦理之業務,宜檢討回歸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之可行性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對於部分長期以聘用人員辦理之業務,宜檢討回歸由編制內職員辦理之可行性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鍾俊華

監察院111年度預算案編列預算員額550人,較110年度之535人增加15人,增幅2.80%,另編列人事費7億1,647萬1千元,較110年度之6億9,615萬元增加2,032萬1千元,增幅2.92%。其中111年度預計聘用人員為93人,倘扣除依該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預計聘用人員39人,占該院預算(員額)總人數550人之比率仍高達9.82%,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規定之5%上限相較,明顯偏高,且該等聘用人員似有長僱化及久任化現象,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進用聘用人員,依規定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限

有關各機關聘用人員之進用與員額限制相關規定如下:

1.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聘用人員,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條例第2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2.行政院99年3月30日發布之中央政府機關員額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管理及進用,應確實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之進用,應以專業性、技術性及臨時性業務需要為基礎,專案計畫或擔任工作已完成者,應檢討不再續聘僱。二、對於長期以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辦理之業務,應檢討其續聘僱之必要性,如屬經常性業務者,應由編制內職員辦理。…。」

(二)依本院決議,中央機關每年至少裁減聘僱人數3%,並於3年內逐年降低至5%之標準

本院審議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更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部分作有決議:「中央機關均有進用為數眾多之聘用、約僱人員現象,明顯違反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亦違反行政院訂頒之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人事行政局應在1年內檢討各機關該等不具任用資格之進用情形,並減少約聘僱人數比例每年至少3%,應在3年內逐年降低在上述規定之內(即職員預算員額5%)。」

(三)監察院111年度預計聘用人員人數占預算員額之比率偏高,聘用員額配置合理性,容有再檢討之必要

參據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點規定:「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爰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進用聘用人員,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為原則,俾提高各機關業務、組設與員額配置合理性之同時,並促使各機關將有限人力集中於核心業務及支應重大施政需求。惟監察院111年度聘用人員預算員額93人,倘扣除依該院及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預計聘用人員39人,占整體預算員額550人之比率仍高達9.82%,較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5%規定之限制,已高出4.82個百分點,除比率明顯偏高外,亦與本院上揭決議之意旨未合。

(四)監察院進用之聘用人員工作內容多屬該院經常性業務,且有長僱化及久任化現象,洵非允妥

監察院除原聘用員額外,82年依據該院組織法第13條之1規定新增聘用監察委員助理29人;嗣為辦理政治獻金法施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及遊說法施行之新增業務,分別於93年6月、97年7月報經行政院同意增加聘用預算員額12人、21人。嗣又為因應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後之新增業務,再於109年7月及110年3月報經行政院同意增加聘用預算員額8人、2人,預計至111年底該院聘用預算員額將增為93人。揆諸政治獻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推動迄今已逾10餘年,該等聘用人員雖為一年一聘之契約人員,實質已等同機關久任人力(詳表1、2),辦理業務亦與常任公務人員多有重疊,頗難區分,業務性質更非為監察院現有人員所不能擔任,實不宜長期以增加聘用人員方式辦理。

另由表1所示,截至110年8月底止監察院進用之聘用人員服務年資以滿7年以上者最多,占比約4成5,倘加計服務滿3年以上未滿7年者,則合計占比約7成。顯示該等人員性質上原應屬於機關之臨時補充人力,惟實際上卻有高達7成契約型人員於機關長期服務,洵非妥適。

綜上,監察院111年度預計聘用人員比率占預算員額之比率偏高,且因法律修正所增加之業務量,非屬臨時業務,亦非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所規範之工作範疇,實不宜長期以聘用約聘人員方式辦理。監察院允宜視當前業務性質,檢討現有部分聘用人員所辦業務回歸由職員辦理之可行性。

表1 監察院104年度至110年8月聘用人員之服務年資統計

單位:人;%

年度

1~3年

3~7年

7年以上

小計

人數

比率

人數

比率

人數比率

人數

比率

104

15

23%

30

46%

20

31%

65

100%

105

24

36%

4

6%

39

58%

67

100%

106

19

28%

8

12%

40

60%

67

100%

107

29

37%

12

15%

38

48%

79

100%

108

21

27%

22

28%

36

45%

79

100%

109

34

39%

16

18%

38

43%

88

100%

110/8

26

30%

22

25%

39

45%

87

100%

說  明:本表「1-3年」含1年以下。110年度係截至8月底實際數。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表2 近年(100年至111年)監察院各處室聘用人員人力配置概況表

單位:人

年底

首長、

委員及

秘書處

監 察

業務處

公職人

員財產

申報處

綜 合

規劃室

資訊室

國家人權委 員 會

其他

處室

小計

100

29

4

31

5

4

-

3

76

101

29

3

27

5

7

-

3

74

102

29

3

27

5

7

-

3

74

103

18

3

25

5

7

-

3

61

104

18

6

26

5

7

-

3

65

105

18

8

25

6

7

-

3

67

106

18

8

26

5

7

-

3

67

107

29

8

26

6

7

-

3

79

108

29

8

26

6

7

-

3

79

109

29

9

26

13

8

3

88

110/8

28

8

26

13

8

4

87

111

30

8

26

13

10

6

93

說  明:本表除 111年度係預算案數,110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外,餘為決算數。監察院109年1月10日將「綜合規劃室」、「資訊室」整併為「綜合業務處」;109年8月1日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