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改基金111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業務費用」項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科目,編列600萬元,預計辦理高雄市明建新村文化保存計畫。眷改基金近年依眷改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眷村文化保存工作雖有一定成果,惟受限於眷改條例無法支應維修經費之規定,致相關業務推展有其侷限性,且不利於相關經費之執行,謹說明如後:
(一)截至110年7月底眷改基金辦理眷村文化保存業務之進展
眷村文化不僅係當年隨政府播遷來臺軍民聚居生活所形成之文化內涵,隨著不同族群間之交流互動,該文化早已與臺灣歷史脈絡密切結合,並乘載許多史蹟與文化遺產。隨著社會變遷、政經情勢發展,政府自70年代起陸續推動眷改計畫,對眷村居民而言,眷改固然係基於提升生活品質之考量,惟亦隱含居住環境與人際網絡連結之重大衝擊,爰如何保存眷村文化即成為推動眷改工作不可迴避之課題之一。根據眷改基金提供資料,國防部推動眷改工作之同時,為兼顧眷村文化之保存,自96年起除修訂眷改條例將眷村文化保存相關事項納入規範外,並據以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評選及開辦費補助作業要點等相關子法。在相關經費之安排方面,眷改基金依法編列為辦理眷村文化保存事項之開辦費,地方政府則需負擔相關經營、管理及維護支出
截至110年7月底,眷改基金就在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具體成果,謹簡要分述如次:
1.推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國防部已與全國13處眷村文化保存區所在地縣市政府密切合作,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團隊實地輔訪、協助解決推動上之困難,並依地方政府辦理土地容積調派、保存計畫之核定進度,依規定核撥開辦費,針對土地容積調派存有障礙者,則協調採取合作經營模式辦理(詳表1)。
表1 截至110年度7月底眷村文化保存園區推動概況
進度別
處於該進度之眷村文化保存園區及其概況
已完成開園
(計2處)
新北市三重一村與臺南市志開新村等2處屬之,已完成全數開辦費之核撥計7,900萬元。
已核定保存
計畫書
(計3處)
桃園市馬祖新村、新竹市忠貞新村及臺中市信義新村等3處屬之,已核撥第1、2期開辦費計6,381萬元。
已同意保存
計畫書
(計5處)
高雄市鳳山區「前鳳山新村十巷、原海軍明德班」、左營區「明建新村」、屏東縣「勝利新村、崇仁新村(成功區)」、彰化縣「中應莊」及澎湖縣「篤行十村」等5處屬之,已核撥第1期開辦費計5,125萬元。
其他
(計3處)
1.臺北市「中心新村」已完成土地容積調派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
2.雲林縣「建國一、二村」因屬非都市計畫土地無法進行土地容積調派工作,目前採取合作經營方式,並由縣政府進行修復工作;
3.新竹縣「湖口裝甲新村」刻由縣政府逕行規劃設計中。
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2.與地方政府就經指定為文化資產之眷村進行合作:鑒於現行眷改條例並無法源據以編列修復經費,國防部與地方政府協商採行合作經營與代管維護之模式,110年度截至7月底,計促成宜蘭縣「化龍一村」、臺北市「黎玉璽故居」、「羅友倫散戶」、高雄市「樂群村」、「建業新村」、「黃埔新村」以及屏東縣「崇仁新村(通海區、空翔區)」等多處經指定為文化資產之眷村之活化再利用;另透過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投資、合作經營及「老房子文化運動」等多元方式予以活化。
3.建立跨部會合作平臺:為避免眷村之文資建物在缺乏修復經費下毀壞,並促進跨部會、跨層級就文化保存發展之合作及相關資源整合,國防部除協助地方政府向文化部申請相關文資修復之補助經費外,並已與臺北市等15縣市地方政府文化主管機關建立合作平台,俾利進行意見交流與研討,及時解決執行障礙,後續將視文資個案保存狀況,不定期邀集縣市政府參與,已擴大合作平台運作之效益。
4.推動制定「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專法:國防部已研擬「國軍眷村文化保存及發展條例」草案,期以專法明定法源依據,並經行政院完竣專法條文審查。後續將俟行政院院會通過,即送本院審查,俾利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二)近年受限於法規,致眷村文化保存工作相關經費之執行情形欠佳
在現行眷改條例之限制下,眷改基金在推動眷村文化保存支出經費項目類別,主要區分為補助文化保存園區所在地縣市政府之眷村文化保存開辦費(下稱開辦費)、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保存前置作業之文化資產整體評估規劃費(下稱規劃費),以及文化資產活化經營與維管費(下稱經管費)。近年在國防部透過修訂「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評選及開辦費補助作業要點」採取較為彈性之方式,經費核撥效率已有改善,亦有助於預算執行率之提升,惟在規劃費及經管費等方面,受限於法令未能編列文化保存之後續修復經費,對民間參與投資缺乏誘因機制,致規劃費、經管費等科目之預算執行率欠佳(詳表2)。
表2 106至110年度(截至7月底)期間眷改基金支應眷村文化保存相關經費之預、決算數統計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開辦費
規劃費
經管費
項目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
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
執行率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
執行率
106
48,300
40,650
84.16
43,000
2,160
5.02
44,000
0
0.00
107
58,475
64,710
110.66
0
0
-
15,660
0
0.00
108
21,800
43,400
199.08
3,000
40
1.33
7,830
0
0.00
109
25,500
7,900
28.83
4,000
451
11.28
0
0
-
110
27,400
17,000
62.04
0
1,471
-
0
0
-
說 明:110年度為截至7月底之執行數。
資料來源:眷改基金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鑒於眷村文資之保存需有長期且穩定之經費來源,國防部允宜持續積極推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
針對眷村保存工作,國防部目前雖透過與文化部、眷村文資所在地縣市政府合作,以多元、彈性之方式謀求因應眷改條例並無可提供眷村文化修復保存經費之規定,惟鑒於文資保存工作需有長期且穩定之經費來源,國防部允宜積極持續推動相關立法(修法)工作,賦予籌措修復經費財源所需之法律依據,俾提供誘因,透過公私部門協力合作,促成眷村文化保存工作之永續發展。
綜上,眷改基金近年透過跨部會、跨層級之合作,以多元、變通方式推動眷村文化保存工作已有相當成果。惟受限於眷改條例並無可提供眷村文化修復保存經費之規定,當前相關經費之執行仍遭遇窒礙。國防部允宜持續積極推動眷村文化保存之立法(修法)作業,以賦予眷村文化保存適當、穩定財源之法律依據,俾利未來眷村文化保存業務之永續經營。
(分機:1912黃彥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