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基金111年度預算案「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計畫」項下編列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審查及評估會議,以及金融科技相關溝通聯繫會議所需出席費、審查費及餐費32萬5千元。經查:
(一)我國以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下稱金融監理沙盒),目標值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
1.以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監理沙盒: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建立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4月30日施行。據該條例規定,不分國內外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含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辦理創新實驗,申請人在實驗期間依其計畫書所載實驗內容,豁免其取得相關金融執照、核准或遵循相關金融法令,可於實驗場域中測試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如實驗成果效益佳,金管會亦將修正相關法令,使該項實驗出監理沙盒後能落實於金融市場,為社會大眾提供便利之金融服務。
2.目標值:依行政院107年6月14日發布之「金融發展行動方案」,其中有關金融科技面向,目標為3年內每年受理1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據金管會提供資料,係以「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施行之日為起算日,爰截至110年4月29日止,目標值為累計受理30件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
(二)審計部審核意見指出,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目標值,另與英國相較,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
1.創新實驗案件申請情形:檢視該條例施行後,各年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分別為10件、3件及2件,總計15件,自第2年起,申請案件數與目標值存有落差(詳表1);截至110年度8月底止,累計申請案件數亦為15件,其中9件已核准、2件否準、1件資料補正中,餘3件則為業者自行撤回(詳表2)。
2.審核意見:審計部於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審核意見略以,累計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低於預計目標,又創新實驗案件申請人僅4家為新創業者,相較英國FCA每年核准案件數介於18至31件間,且申請人主要為金融科技新創業者,並涵蓋數位身分認證、監理科技等金融創新技術,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
表1 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件統計表 單位:件
期間
件數
第1年
(107.4.30至108.4.29)
第2年
(108.4.30至109.4.29)
第3年
(109.4.30至110.4.29)
總計
件數
10
3
2
15
資料來源:金管會。
表2 截至110年度8月底止受理創新實驗申請案辦理情況 單位:件
辦理情況件數
核准
否准
資料補正中
業者自行撤回
總計
件數
9
2
1
3
15
資料來源:金管會。
(三)允宜依政策推動情形,適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金融競爭力
詢據金管會表示,為加速金融科技創新動能,自108年6月起陸續訂定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凡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即可申請試辦,爰在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雙軌併行機制下,兩者各年申請案件合計數皆逾目標值(業務試辦申請案件數於第2年期間為11件、第3年期間為14件)。
該會業於109年8月27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並將「提升監理沙盒運作效率」列為重要措施之一,除積極與國際監理機關建立聯繫網絡,引進外國新創業者進入我國辦理創新實驗外,亦採行強化創新中心跨部會協調功能、製作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輔導及申請指引、加速申請作業流程等措施,以鼓勵並協助業者進行金融創新。鑒於創新實驗係不分國內外之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含自然人、法人)均可申請,且在實驗期間依其計畫書所載實驗內容,豁免其遵循相關金融法令,可於實驗場域中測試新技術或新商業模式,業務試辦則適用於金融業從事之創新業務未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兩者適用之申請對象及創新程度存有差別,允宜持續積極推動金融監理沙盒之發展,並提升其運作效率。
綜上,我國以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監理沙盒,惟自第2年起,金融創新實驗申請案件數與目標值存有落差,審計部審核意見亦指出,與英國相較,我國申請實驗案件數大幅落後,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參與度及實驗案件創新性亦待提升,允宜依政策推動情形,適時研議相關因應措施,俾利我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金融競爭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