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六、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收支項目分類差異甚大,允宜督導制定一致性規範,俾進行比較分析及考核補助成效
日期:110年11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111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環境教育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沈寧衛
環境教育基金111年度預算案「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業務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億82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經查:
(一)環保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
依據環境教育法第8條第2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該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之主管事項包括:「全國性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管理及運用之督導。」準此,環保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
(二)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收支項目分類差異甚大,恐無法比較分析現況,以考核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成效
參環保署委外辦理「109年環境教育法相關法規、綱領、方案與成果提報行政支援專案工作計畫(108-109年度)」報告指出:「本計畫於彙整環境教育基金使用情形發現,目前各縣市基金收支項目分類之項目上差異甚大,使中央主管機關無法有效分析現況,建議於年度環境教育策進會議上提出環境教育基金收支填報改善建議。」是以,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之收支項目分類差異甚大,恐無法比較分析現況,以考核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環境教育專案計畫成效。
綜上,環保署對直轄市、縣(市)環境教育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有督導之責,惟據環保署委辦計畫報告指出各地方政府環境教育基金收支項目分類差異甚大,允宜督導制定一致性規範,俾利進行比較分析現況,以考核補助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