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1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編列2億39萬8千元,較上年度預算3億3,636萬3千元,減少1億3,596萬5千元,減幅40.42%,主要係因空污基金減少撥款所致。經查:
(一)依據本院決議,空污基金一定比例撥款列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他收入來源,並將於115年度停止挹注
依據104年6月15日本院三讀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附帶決議:「一、本法施行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依循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排除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管制;並應於10年後廢止『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等溫室氣體為空氣污染物(101年5月9日訂定)』公告。」、「二、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列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他收入之來源,並於前項公告廢止後停止撥款。」準此,空污基金一定比例之撥款,列為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其他收入來源,並將於115年度停止挹注。
(二)近年空污基金撥付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比率逐年下降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1年度基金來源較110年度減少之主要原因係空污基金近年推動多項空氣污染防制措施所需經費較多,故逐步縮減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挹注,107年度空污基金對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之撥付比率為10.22%,111年度預計降至2.62%(詳表1)。
表1 近年空污基金撥付溫室氣體管理基金經費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空氣污染防治基金(基金來源)
5,255,143
4,906,032
4,578,609
4,531,688
7,626,447
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其他收入來源)
536,996
450,000
440,003
336,157
200,000
撥付比率
10.22%
9.17%
9.61%
7.41%
2.62%
資料來源:溫室氣體管理基金。
(三)允宜積極推動溫室氣體交易制度等相關措施,以預為籌措基金財源
溫室氣體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金來源如下:一、依前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二、依第二十一條收取之手續費。三、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四、違反本法行政罰鍰之部分提撥。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贈。六、其他之收入。」鑑於溫室氣體管理基金依法有前揭6項基金來源,且各國為達成巴黎協定有關全球平均氣溫升幅限制在低於1.5℃目標,已陸續採取碳稅或碳交易等碳定價措施,故該基金宜積極推動溫室氣體交易制度等相關措施,以預為籌措基金財源。
綜上,近年空污基金撥付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比率逐年下降,預計115年度將停止挹注,允宜積極推動溫室氣體交易制度等相關措施,以預為籌措基金財源,俾健全基金財務及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