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11年度預算案於「營業成本」項下之「金融保險成本」科目編列「提存特別準備」101億7,660萬1千元,較110年度之98億637萬1千元增加3億7,023萬元(增幅3.78%);惟存保公司所訂至111年度之存款保險營運值及存保準備金提存目標偏屬保守,缺乏挑戰性,說明如下:
(一)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提存比率法定目標值為2%
由於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充實與否,攸關存保制度之運作,為確保基金目標值具即時性及適當性,允應定期檢視目標比率或達成目標之年限,以避免費率急劇調整,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性;故金管會訂定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法定目標比率時,宜考量達成目標值之時間,倘過長,將損害存款保險制度之信譽,倘過短,可能會對要保機構之財務狀況造成不利影響。
為避免賠款特別準備金不足而影響存款人信心,金管會爰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之存保制度實施經驗,於96年1月增訂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百分之二。」以確實掌握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安全存量,並據以調整存款保險費率,厚植存保公司履行保險責任能力。
(二)依本院決議,存保公司需於105年底前達到存保準備金法定目標比率
參據存款保險條例第16條之立法理由,前開2%法定目標之訂定,主要係以存保準備金至少應足敷支應存款保險機構在正常狀況下之潛在損失,包括4家中小型金融機構或1家大型金融機構倒閉所需處理成本(約2,000億元);然而我國存保準備金因於96年至100年間與金融重建基金合併運用,其實際餘額始終與上述法定目標比率存有不小之差距。基此,本院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時有關存保公司曾作成決議:「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為0元,無法處理突發狀況,為確實達成其法定『存保』責任,爰要求至民國105年要恢復2%的水準。」
(三)存保公司所訂至111年度之存保準備金提存目標,距法定目標值仍有不小之差距
存保公司自87年起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據以執行,其中87年至94年間,存保公司視業務狀況採取逐年平移修正;惟依存保公司95年5月第7屆第17次董事會決議,自95年起改訂定各中長期發展計畫,包括:95年至101年七年發展計畫、102年至108年七年發展計畫,以及109年至111年三年發展計畫。
依109年至111年三年發展計畫之計畫目標一:「持續累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使一般金融準備金於111年底達保額內存款0.56%;農業金融準備金於111年底達保額內存款0.45%,以保障存款人權益。」存保公司109年至111年三年發展計畫已揭示計畫終期(111年底)之準備金目標比率,惟尚未明確訂定各年度目標與相對應預算項目及金額,且以該目標比率換算(以109年度資料換算)之準備金,距法定應提存數尚不足3,504.75億元,顯示該公司所訂定中長期存款保險營運值目標偏屬保守,缺乏挑戰性,不易發揮績效管理之功能。
綜上,存款保險旨在保護存款人權益及維護金融秩序穩定,而民眾對存款保險制度之信心係仰賴充足之準備金,故唯有厚植充足之存保準備金方為健全存保機制之基礎;惟存保公司所訂至111年度之存保準備金提存目標,距法定目標值仍有不小之差距,允待檢討改善,以提高存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及安定存款人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