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所提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現職人員部分主要係針對人事費科目之預算員額所進用之軍公教人員;惟政府機關尚存有眾多以業務費進用之臨時人員與承攬人員等,該等人員恐生援引比照效應,對業務費產生排擠,各機關應妥善控管經費,避免日後經費不足時可能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超支併決算等增加人力經費之情事。
經查預算法規定:
(一)第62條:「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第63條規定:「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應按中央主計機關之規定流用之。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
(二)第87條第1項:「各編製營業基金預算之機關,…其配合業務增減需要隨同調整之收支,併入決算辦理。」
(三)第88條第1項:「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如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之確實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准者,得先行辦理,並得不受第25條至第27條之限制。…。」
準此,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修正案中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現職人員部分主要係預算員額內編列人事費之人員,惟各機關存有為數不少以業務費進用之契約人員(單位預算中係以業務費進用,附屬單位預算中係以服務費用進用),此係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業務費項下之「臨時人員酬金」及「一般事務費」科目,應特定工作計畫或短期所需遴用人員辦理事務;而特種基金之附屬單位預算中,於用人費用以外之服務費用,亦編列「一般服務費-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專業服務費-專技人員酬金」等科目。
關於各機關於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中,歸屬上開科目所進用之人員所需費用,均不涵括於用人費用或人事費,但該等人員存有長期服務於機關(構)之情事,例如部立醫院中之約用醫護人員。當預算員額內人員進行待遇調整時,以業務費進用之契約人員恐將援引比照,造成原列預算不敷支應,雖按預算法規定,單位預算以同計畫經費勻支流用,附屬單位預算則可能超支併決算或報准先行辦理。惟此舉終將對原列業務經費產生排擠效果。
綜上,本次總預算修正案擬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現職人員部分屬預算員額編列人事費者,至其餘非以人事費進用,而以單位預算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進用之人力,可能產生援引比照,導致各機關後續面臨業務費或服務費用不敷支應之問題,各機關單位應及早規劃,妥為控管支出,避免嗣後因渠等人力所需費用之增加,而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或超支併決算辦理之增加支出或降低盈餘等情事。
